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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谈和竞磋适用情形相同,怎么选?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7-05-31 16:06: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日,有采购人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咨询了一个问题: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基本相同,具体采购项目时应选择竞争性磋商,还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选择的原则是什么?记者就此采访了政府采购业内专家。
 
  对于这个问题,专家表示,首先应分清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这两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对比《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情形,会发现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比竞争性谈判的范围大。除了政府购买服务外,竞争性谈判的四个范围分别为: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以服务类项目为例,该专家分析认为,采购人选择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时容易出现问题。因为服务类项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每个项目的需求都不一样,即使都是物业采购项目,也各有侧重,且各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差异也比较大;二是服务类项目金额小,报价不是决定性因素,价格权值小。如果选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则应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从上述分析看,服务类项目的价格并不是决定性因素,服务方案和服务能力更重要,类似项目建议选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其次,还应该意识到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这两种采购方式的供应商来源不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的选择或者来源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发公告广泛征集供应商,二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是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产生。竞争性谈判,则是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但未明确供应商名单如何形成。分析后可以发现,通过发布公告的办法征集供应商,前来投标的供应商是未知的,服务能力、实力也是未知的;如果采用自行推荐的方式,采购人应该选择符合自身采购项目需求且实力相当的供应商。因此,如果市场上能够满足项目需求的供应商较多,可以选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如果能完成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较少,建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综上:供应商来源决定了采购方式,反之采购方式又决定了供应商来源。在选择采购方式时,需要综合多种因素,选择最适合的采购方式。
 
  除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以外,其他采购方式如何选择,各自的适用情形如何?记者进行了梳理。
                      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表

政府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

公开招标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

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的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标黑内容)

竞争性磋商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不能事先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可以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

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标黑内容);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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