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谈和竞磋适用情形相同,怎么选?
政府采购方式 |
适用范围 |
法律依据 |
公开招标 |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
邀请招标 |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 |
询价 |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
单一来源采购 |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的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标黑内容) |
竞争性磋商 |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不能事先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可以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 |
竞争性谈判 |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标黑内容);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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