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供应商的处罚可以归为这三类
作者:崔卫卫 陆金平 发布于:2017-04-30 18:52: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参与投标,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4月28日,在辽宁省盘锦市举办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公共采购培训班”上,相关负责人在培训中将现有法律条款中对供应商的处罚归纳成了三类。
第一类: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⑵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⑷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⑸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违规进行协商谈判;
⑹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⑺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⑻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⑼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⑽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⑾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⑿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⒁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⒂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⒃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⒄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⒅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⒆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二类: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三类: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处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这样的归类,是不是方便您记忆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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