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招投标制度修改征求意见啦 有意见赶紧提
公众可以通过四种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是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二是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修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三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四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fshzc@mofcom.gov.cn <mailto:四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fshzc@mofcom.gov.cn>。
这次征求意见涉及删除的内容包括三个条款的相关内容。一是删除《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第二条中的“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二是删除《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三是删除《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的“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征求意见稿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的修改有三个条款。一是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二)项目情况说明;(三)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意见;(四)需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项目,需提交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或承保兴趣函。”二是将原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并修改为:“商务部在受理后,可依企业申请征求相关行业商会意见,相关行业商会应在综合考虑企业公平竞争和行业自律等情况的基础上,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向商务部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三是将原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并修改为:“商务部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完备材料后,予以在线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网上核准,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商务部关于修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附件1第三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附件第42项,决定修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商务部 银监会 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部分条款,具体如下:
一、删除第二条中的“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申请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二)项目情况说明;
(三)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意见;
(四)需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或信用 <javascript:void(0)>保险的项目,需提交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或承保兴趣函。”
三、将原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并修改为:“商务部在受理后,可依企业申请征求相关行业商会意见,相关行业商会应在综合考虑企业公平竞争和行业自律等情况的基础上,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向商务部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
四、将原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并修改为:“商务部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完备材料后,予以在线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网上核准,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五、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六、删除第十五条中的“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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