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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政采人应知的10件事(4月8日-4月14日)

作者:田峰磊/整理 发布于:2017-04-17 11:19: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1、“全国政府采购十佳代理机构”投票活动进行中
 
  大家翘首以待的“全国政府采购十佳代理机构(2016-2017年度)”评选活动网上投票今日正式拉开帷幕,赶紧为您所支持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投一票吧!
 
  本次评选活动分为报名及资料申报、网上投票、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和现场颁奖五个阶段。在报名及资料申报阶段,全国共有83家代理机构踊跃报名,其中30家在截止时间前递交了申报材料。根据评选 活动规则,2017年4月1日-5月15日为网上投票阶段。
 
  已连续两年举办的“全国政府采购十佳代理机构”评选活动,因恪守公开、公平、公正、公益原则,广受业界好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全国政府采购十佳代理机构”评选活动由政府采购信息网/ 报组织,在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现场颁奖。
 
  2、财政部发文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
 
  为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增强透明度和安全性,防范廉政风险,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指导意见》在以往制度基础上,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规定,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竞争性方式是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开展资金存放的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 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集体决策方式则是确定3家以上的备选银行,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并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3、财政部就关于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答记者问
 
  为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增强透明度和安全性,防范廉政风险,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 7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就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规定,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 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方式,是指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开展资金存放的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集体决策方式,是指确定三家以上的备选银行,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并将评 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4、财政部公布2017年中央本级支出预算
 
  三公经费,历来备受关注。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财政部网站上了解到,中央本级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限额61.78亿元,实际执行47.11亿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17.07亿元,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5.85亿元(其中,购置费1.42亿元,运行费24.43亿元),公务接待费4.19亿元。中央本级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限额61.47亿元,比2016年预算限额减少了0.31亿元。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18.82亿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5.04亿元(其中,购置费2.75亿元,运行费32.29亿元),公务接待费7.61亿元。
 
  除了三公经费,每年中央本级支出预算也一直备受瞩目。《关于2017年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的说明》显示,2017年中央本级支出预算数29595亿元,比2016年执行数增加1813.96亿元,增长6.5%。如加上使 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1181亿元,支出为30776亿元。
 
  5、财政部发布公告,披露5个投诉的处理结果
 
  今日,财政部发布了5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420号-第424号),公布了对5个投诉的政府采购项目做出的处理决定。这5则投诉处理主要涉及下列问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何认定、何为以不合理 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资质证书能否设置为评分项、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等问题。为政府采购相关各方避免和处理类似情形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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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严重违法失信两种情形被财政部曝光
 
  3月28日以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新增15则信息,安徽、河北、湖南、海南四省财政厅上传了近期本地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情况,被曝光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一是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二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中,海南省财政厅处理的12家公司因某个人的“运作”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违法事实触目惊心。
 
  这些公司私底下做了哪些小动作?为给各地监管部门提供借鉴,提醒相关各方不再心存侥幸、明知故犯,记者查阅了四省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原这15家公司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背 后的“故事”。
 
  7、在贵州,9种情形评审专家费将被扣减或收回
 
  在《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发现贵州省除了对专家参与评审应得多少报酬以及报酬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外,还特别规定 了以下几种扣除或收回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情形。
 
  一是评审专家未按时参加评审的。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评审专家劳务费50元,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劳务费100元。
 
  二是在协助质疑答复工作中,如因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评审导致评审结果改变或废标的。按照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评审专家不得获取协助质疑答复的200元劳务报酬。同时,支付单位收回评审小组组长加 计的100元。
 
  三是经有关专家论证或确认的采购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供应商投诉的。参与论证或确认的有关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四是未按照规定程序或标准进行履约验收,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参加履约验收的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如数收回。
 
  五是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不支付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如数收回。
 
  8、青海调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日前从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获悉,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支付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范围及主体、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等。
 
  《通知》明确,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通知要求,从到达评审地点签字报到开始至评审活动结束,不包括中途用餐及休息时间。
 
  《通知》规定,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按评标时间每人每天600元(8小时以内),半天300元(4 小时以内)标准发放;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每超出1小时(指30分钟以上)的每人增加100 元;30分钟以内的,每人增加50元;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中止评审程序的,每人发放100元补助;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评审劳务报酬。
 
  9、黑龙江公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2017年工作要点
 
  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2017年工作要点》(黑财函[2017]86号)(以下简称《要点》),以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加快支出进度;继续 推进简政放权以提高采购效率,推动全省政府采购改革管理工作发展。
 
  《要点》明确将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制定下发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加快采购计划执行、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涉密采购等操作执行层面 上的制度办法,以制度办法来严格规范政府采购的规程。
 
  记者在《要点》中注意到,为贯彻落实国家及黑龙江省政府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黑龙江省财政厅将研究在电子政务采购活动中支持云计算、互联网+、信息安全等相关的政采措施,以支持大学生创 新创业、扶持大学生创办中小微企业。另外,黑龙江省财政厅将积极落实节能、环保的政府采购政策,也将开展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10、浙江设置政府采购专家每天评审费上限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了解到,浙江省财政厅近期在出台《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同时,印发了《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费用到底如何发放呢?《标准》进行了明确:
 
  一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是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是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前两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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