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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活动中建立供应商诚信记录建议采取这三项措施

作者:王鼎 发布于:2017-04-01 14:43: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自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四年以来,历经多年的制度建设和不断完善,先后出台了多部法规条例和办法。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泛,市场占有份额也越来越大,“政府采购日趋成为各供应商激烈竞争的目标。买方都是单一的行政事业团体部门,而卖方则是数量众多、规模不一、性质各异的供应商,特别是近年来国家鼓励双创的一些新生小微企业。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做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诚信管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当前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010年我省出台了《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规定》,也对政府采购关于供应商资格取得作出了相关要求。随着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强化供应商的诚信建设,对加强供应商监管和自律,保障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实施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供应商诚信建设体系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诚信经济,它是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实现的。政府采购市场作为市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供应商诚信建设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内在需要。如果没有诚信保证,政府采购市场就会出现尔虞我诈、贩假卖假、低价竞争等混乱无序的状态。近期西安地铁三号线电缆门事件,不少市民就质疑这种电缆是怎么入围招标的?虽然调查结果目前尚未出来,但不合格电缆已经是铁定的事实,涉事企业的诚信度将会浑然崩塌。这不仅会直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诚信体系建设,而且会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和给招标组织机构抹黑。因此,政府采购市场领域需亟待建立诚信机制。
 
  在鼓励“双创”,弘扬“工匠精神”的经济新常态下,政府采购市场领域中,良好的诚信度对于一个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来说是难以估价的无形资产,将给其带来互信互通的商业新模式,稳定的采购需求和诚信经营的口碑是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长期获利的坚实基础。同时,也是打造“工匠精神”的有效途径,给“双创”、小微企业带来良好的商业机会。根据供应商的诚信度,采购人对其货源量、品质实行差异化的确定,将给其带来获利的可靠保证。如2017年略阳县春季核桃苗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核桃苗项目,中标供应商在合同履约中出现拖延签署合同的问题,致使供需双方产生歧义,这其中就涉及到一个诚信的问题。因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和注意自身的诚信建设。
 
  诚信建设和依法行政是维持政府采购市场正常运行的两个手段,一面是道德,一面是法制,也是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管工作的需要。目前大多数供应商都能诚信经营,严格履约,但还是有一些供应商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不注重诚信建设。少数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失信行为也没有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来处理,工商登记一个企业变得越来越容易,而成长一个企业则并不是那么容易,这就是当前为什么要弘扬“工匠精神”的原因。在目前“放、管、服”简政放权的形势下,大多数的供应商还存在“模糊性”的认识,于是“模糊性”的犯规时而发生。这只能通过建立供应商诚信管理体系,在日常政府采购活动中记录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奖惩资料等,逐步形成一个准确、完善的诚信信息库,使政府采购工作有一个客观、统一的管理标准。同时,通过媒体或网络发布供应商诚信等级信息,提高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透明度,就像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让 “老赖”无处藏身一样受到惩戒,从而有力的促进供应商自律行为。
 
  在政府采购市场化进程中,需要一种管理成本较低、效率相对较高的的管理手段来应对供应商规范的问题,这就是诚信建设能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政府采购健康发展,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需要。通过对供应商静态资料登记和动态履约质量的综合研判,划分等级,分类管理。主要包括研判制度、奖惩制度和公示制度等。诚信等级高的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酌情给予加分选项等优惠政策,诚信等级低的供应商则采取加强检查和惩戒约谈等措施。当然信用等级不是终身制,视情况而定。
 
  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诚信管理存在的问题
 
  供应商诚信识别手段需要加强。登记注册制的放宽后,很多供应商注册企业成本没有了,于是往往会抱着侥幸的心理,经常会出现“僵尸企业”,“换马甲企业”等行为。供应商履约水平与信用等级息息相关,而履约能力对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时按质完成是十分重要的。通过诚信记录来了解供应商的履约进度和质量,进而识别供应商在采购阶段的动态变化。一方面通过供应商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在全国企业查询网站查询该企业是否存在异常或被处罚等信息,也可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及时快速查询。另一方面通过检察机关实时查询其是否具有行贿犯罪不良记录,由于在有限的时间内无法深入详实的认证和核实,集中采购机构很难辨别真伪,也没有有效的供应商识别手段,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供应商的信用状况深入了解,紧靠投标文件中履约承诺是远远不够的。
 
  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诚信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的透明度,让供应商平等的获取信息。政府采购是社会公共采购,牵一发而动全身,只要一个环节不规范和透明,都能引起供应商的不满甚至质疑投诉。这就要求采购人和采购组织机构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规范运作,从组织准备、资质审查、编制文件、评标定标都要严密组织和规范操作。完善供应商知情制度,充分行使供应商的监督权,只有供应商积极参与,同时也做好监督,各个环节是否规范,供应商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督者,这样的结果大家都心服口服,毫无怨言。
 
  (二)完善质疑和投诉机制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度,事关供应商的切身利益和采购人的利益,为了保证采购活动顺利完成,《政府采购法》赋予了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的权利。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关于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相关条例,供应商对整个采购活动可以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对于其他失信供应商,其他供应商也有权利有义务提出,认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质疑和投诉。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
 
  守法、诚信经营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评价体系以质量、价格为重点。诚信等级建立是基于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综合管理。一方面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条例办法,另一方面要约定俗成的职业道德。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一套规则,促使供应商去履行新规则,打破“潜规则”,形成供应商诚实守信的良性循环原则。
 
  随着国家信用体系的不断建设和推进,失信的供应商乃至自然人都将是一个世上最严厉的惩戒。“黑名单”、“红名单”也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发展的趋势。正如李克强总理两会上说的,让造假者无处藏身。
 
  总之,随着政府采购活动的不断开展和成长,各种法规条例的不断完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将更加拓宽,逐步规范供应商诚信行为将会得到更进一步加强。

(作者单位: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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