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6种行为被财政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作者:张静 发布于:2017-03-20 18:57: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有关要求,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专栏建立,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信息记录。
从2017年1月1日到3月20日,共有21条“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记者对这21条违法失信信息进行了统计、归类,共有6种情况,分别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提供虚假校车许可证;篡改投标资质;与同一采购项目投标人串通投标;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下面是记者对21条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梳理、总结,希望对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有所帮助。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1)供应商:南昌市创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40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执法单位:桂林市财政局
2)供应商:桂林九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697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执法单位:桂林市财政局
3)供应商:梧州市广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人民币115000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1150元整;将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我县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执法单位:苍梧县财政局
4)供应商:重庆滨南城市综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情形:2016年8月18日上午9点当事人参加昆明晨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芒市城区环卫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运输市场化服务项目”采购的公开招标。投标文件中“2013年至今企业类似业绩”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处罚结果:处以该项目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执法单位:芒市财政局
5)供应商:桂林万年青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697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执法单位:桂林市财政局
6)供应商:深圳市西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具体情形:2014年5月27日,深圳市西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参加了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各主干道路段公共绿地养护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落款为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一份,经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核查,西施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上述纳税证明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系统查询的内容不符。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47740.62元; 1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将西施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执法单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7)供应商:河北嘉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罚款金额1145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执法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8)供应商:海南凯丽特实业有限公司
处罚结果: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1699982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849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执法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9)供应商:惠州盛视艺度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具体情形:惠州盛视艺度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参加了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窗帘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惠州盛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布艺检验报告。对照惠州盛视公司投标文件,经向出具上述材料的相应机构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核实,该份材料的委托单位(申请人)非惠州盛视公司。惠州盛视公司提供的投标材料与客观事实不符,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已向惠州盛视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惠州盛视公司已签收。其后,惠州盛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对该采购项目的调查已终结。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57680元(2884000元×20‰=57680元);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将惠州盛视艺度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处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进入被检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人员。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相关资料。
(四)参加被检查单位召开的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会议。
(五)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记录等形式收集有关资料。
(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予登记保存。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执法单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10)供应商:深圳市豪斯顿服装有限公司
具体情形:2016年9月28日深圳市豪斯顿服装有限公司参加了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网格员工作服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中标(中标金额1155355元),并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经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复函证实,豪斯顿公司2013年至2015年度均未获得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豪斯顿公司公示证书标明的通过2016年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属于伪造。经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查,豪斯顿公司提供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申请主体均非豪斯顿公司。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7330.325元(1155355元×15‰);2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将豪斯顿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处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执法单位: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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