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钱投标供应商图的啥? 政采律师为你分析背后玄机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7-03-13 18:00: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新闻背景
据了解,在厦门云服务项目共5家企业参与投标,包括腾讯云、中移动福建公司、中电信厦门公司、联通云数据、厦门纵横,除腾讯云报出0.01元的报价外,其余4家企业分别报出270万元、170万元、309万元、290万元的价格。
面对腾讯云如此疯狂的报价,各种说法层出不穷:涉嫌不正当竞争、互联网思维创新、强龙硬冲地头蛇、炒作吸引眼球等不一而足。那从政府采购的角度,我们该怎样看待这个事件呢?笔者思考后认为,腾讯云0.01元投标了假政府采购项目。理由如下。
一、厦门云服务项目实质上不属政府采购项目,而应是公共资源出让项目。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有两个性质截然相反的交易方向:采购和出让。政府采购就是其中的采购类,即采购人出资购买供应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而出让,则是把公共资源有偿卖给商家,商家买入公共资源。那云服务项目到底是政府采购项目,还是资源出让项目?正确看待和理解腾讯云0.01元投标的事件,必须首先要明确这个问题。
传统思维模式下,表面来看,云服务的供应商是必须要付出成本的,不管是硬件和平台搭建,还是服务的付出,都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云”是个互联网概念,从互联网思维出发,云服务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巨大的海量数据,特别是政府云服务是垄断性服务,而借此服务所获取的海量数据也为独家所有。
引用当下互联网巨头马云的话:数据为王,世界正从IT走向DT时代。IT(Information Technology)是指信息产业,DT(Data Technology)是指数据产业。数据为王,得数据者,得天下。笔者以为,作为世界顶尖的互联网企业,腾讯公司是非常清楚这一点的。在DT数据为王时代,IT硬件平台搭建和服务所花费的成本是不是可以忽略不计呢?
因为政府云服务数据是价值巨大的公共资源!政府是不是本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出让的方式有偿转让给商家,而不是反过来出资购买商家的云服务呢?厦门市信息中心招标外网云服务的项目,是不是根本就是个“假政府采购”项目呢?
笔者在多年的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中,对类似的假政府采购项目有所耳闻,如违法车辆停放服务,这一类项目也是,表面上看供应商需要提供场地、设施和人员为交警拖离违法现场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是政府应该出资购买的政府采购项目。但这其实是垄断性的服务,由此垄断性服务给供应商带来丰厚的效益——因处理违法行为的需要,违法者要到现场处理,由此带来人员消费;同时,违法车辆有时候还是事故车辆,需要做事故处理,这就涉及到保险公司和维修企业进驻等,由此带来了场地租金的收入。
试想,违法车辆停放服务能带来如此大的收益,它不就是一个有价值的公共资源吗?笔者以为,这样的项目就不应当是政府采购项目,而应当归于公共资源出让项目,政府是可以从出让中收取费用的!
当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敢于以这样无成本的报价来投标而又能获利时,采购人就应该反思了:这个项目是不是“假政府采购”项目?进而在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选择上作出正确决定。
二、厦门云服务项目可以归为小型PPP项目
厦门云服务项目是政府的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在DT数据为王时代,提供服务的商家能从运营中获得海量数据并从中获利,这就不需要政府出资建设,这与PPP项目的特征相符。
在PPP模式下,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由社会资本出资建设,并从运营服务中获取收益补偿社会资本的前期建设费用,政府则无偿取得项目成果和相关服务,从而到达双赢。
在PPP模式中,①BOO:建造、拥有、运营,即社会资本融资、建设、拥有并永久地经营基础设施,政府部门则是持续地监管;②BTO:建设、移交、运营,即社会资本为基础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移交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再授予其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③BOT:建造、运营、移交,即社会资本被授权在特定时间内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基础设施,期满后转交给政府部门。
上述三种模式,都可以作为厦门云服务项目的PPP模式。腾讯云能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以0.01元投标,不正是说明厦门云服务项目能通过PPP模式由社会资本出资建设、运营,并向政府提供服务吗?厦门云服务项目是不是根本就该是一个PPP项目呢?
三、解铃还需系铃人,待看腾讯云如何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有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腾讯云在评标时能说明:厦门云服务项目是无需政府出资的项目,即便0.01元中标,仍然有获利或者获利颇丰,那么如前所述,就应当认定厦门云服务项目不是传统的政府采购项目,腾讯云0.01元投标了假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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