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格中加“*”的技术要求,必须响应么?
作者:刘浩/整理 发布于:2017-03-03 16:19:57 来源:易采通APP
为了能让更多的政采人参与到这个知识分享的大家庭来,小编特别精选了本周“有问有答”频道的5个问题和网友的相关回答,看看答案是不是跟你想的一样呢?
提问1:供应商没有对采购中心评审结果发出质疑,直接越级投诉到上级财政部门可以么?
用户yangya23123n答:根据财政部20号令第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提问2:中标供应商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将面临哪些处罚风险呢?
用户hanfan9854gju答: 对于供应商的履约环节,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如果不依法履约,将要面临 1.罚款;2.列入黑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没收违法所得;4.追究刑责。
处罚依据为: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3.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提问3.采购代理机构能否拒售招标文件?
用户weiguo01qiang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有供应商,不管是否有意投标,都有权购买招标文件。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则可以拒绝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出售招标文件。依据为:《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提问4:在相关政府网站查询到的信息可以作为答复质疑、处理投诉的证据么?
用户chuw3ei答:来源政府网站的查询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出自国家机关网站的信息(文件)就是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通过政府网站查询到的某些结果是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其他方式公开(如政府公报公开、报刊公开等)的信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提问5:技术规格中加注“*”的主要技术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么?
用户chenchen01答:对于技术规格中加注“*”的主要技术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响应性说明,并可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资料,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上述技术支持资料以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为准。若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与投标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不一致,则以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怎么样?答案跟你想的一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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