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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预算要满足采购需求 必须从三方面建审批制度

作者:赵长宝 发布于:2017-02-22 09:56: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活动是以政府采购预算安排为基础和蓝本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不科学合理,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采购活动中种种不规范行为的导火索。
 
  政府采购预算审批制度是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前的最后一道关口,因为一旦通过法定审批程序,政府采购预算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必须严格加以执行。
 
  为确保政府采购预算源头促效,使政府采购预算真正科学满足政府采购的需要,在“两上两下”阶段就必须从三方面建立起严格、科学的政府采购预算审批制度机制。

  专业独立的审批组织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下设独立、专门的预算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在内的整个预算进行详细全面的审议,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和全体人大代表的最终审议提供专业性的意见。
 
  预算委员会应由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的专家组成,面向全社会招聘产生。预算委员会专家作为人大常委会的预算“智囊”,既应有超常的专业技术知识能力,又应有超常的良好职业道德,即完全超脱于小团体利益、集团利益,奉行社会公众利益至上,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从社会公众利益出发,对政府公共预算计划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做出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合理的意见。
 
  严密规范的审批程序
 
  这包括人大预算委员会的初步审议,人大常委会的复审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最终审议三审制度,正式的公共预算法律文件以人民代表大会最终审议通过的为依据。
 
  与预算编制程序相对应,公共预算审批程序首先由人大预算委员会初步审议,人大常委会复审政府预算政策草案,通过政府部门提交的政府预算总水平和政府各部门支出总水平上限。其次,是由人大预算委员会审议政府最终预算草案,报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最后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批准通过政府预算草案。

  高效民主的审批决策
 
  这要求政府采购预算的初步审议、复审议和最终审议都应当坚持民主原则,最后结果应当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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