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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任性”评审的几种表现及解决对策

作者:天津政府采购中心评标部 李娟 发布于:2017-01-18 08:22: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评审专家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裁判员”,肩负着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等重要权利。评审环节是整个招投标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评审质量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质量。不可否认,绝大部分评审专家能够积极履行职责,秉公评审,依据法律法规行使权力。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不少的专家虽有专家之“名”,并无专家之“实”,评审过程表现的极度“任性”,距离法对专家的定位和要求相差甚远,也给政府采购项目带来了无穷的后患。本案例通过总结日常评审专家“任性”的表现,试探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评审专家评审的“任性清单”

  (一)随意申报专业引发的评审的“无可奈何”。
 
  目前,有些政府采购专家库采取专家自行申报专业的方式,且可申报多项专业。有些人员想成为政府采购专家,通常会申报项目多的相关专业类别,以提高被抽中评审的概率。这给项目评审埋下了隐患。举例来讲,一位来自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专家评审医疗设备类的项目,在审核某三类医疗设备的投标人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时,该专家看到了某公司提供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就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他医疗类专家就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共分为三类,对该专家进行了详细培训,该专家听完还是一脸的茫然。俗话讲“隔行如隔山”,该专家在监理方面项目,有可能是位优秀的专家,但评审医疗设备的项目,实在是让人“无可奈何”。归根结底,该专家在申请进入专家库阶段,随意的申报专业是问题的根源所在。
 
  (二)“以貌取人”式评审。
 
  评审工作中,有的专家不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自认为对采购产品及制造商有一定的了解,想当然的下结论。举例来讲,某专用设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所投产品的制造商若具备ISO13485系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19001系列/IS0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在统计客观分环节,有专家提到,“A公司投标的产品是大品牌,我们单位使用过,这种证书,肯定有!”实际情况呢?实际情况是A公司未提供任何相关证书,在投标文件固定格式的表格中,清清楚楚标识着“未提供”。再比如,某物业项目,在审核B公司是否为小、微型企业时,某专家提到,“B公司我们都听说过,不可能是小、微企业!”实际上呢?该专家并不了解《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更不知道物业管理行业划分中小微型企业的标准是从业人员数量和营业收入。这类专家“以貌取人”式的评审是极度随意的表现,距离法要求的“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相差实在太远。
 
  (三)“任性”评审的其他表现

  1.随意允许供应商后补材料。
 
  在评审某保险项目时,某公司未提供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上述证件复印件是实质性资格要求。某专家评审发现该问题后指出,“保险公司都具备这些证,让他们后补一个吧”。该论断看似是为该公司利益考虑,实际上,如此的“宽松”评审,是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更是对整个项目的不负责任。还好有专家及时指出,供应商应专家要求澄清相关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制止了该专家的“任性”行为。
 
  2.上交手机“留一手”。
 
  某软件开发项目评审需要一天时间,中午休息时,在办公区走廊处,某专家正在拿着手机打电话。按照评审纪律规定,“专家需于评标开始前将一切通讯工具交由代理机构保管直至评标结束”。后经调查,该专家确实上交了一部手机,但却又“留一手”,兜里还有备用机。这种行为是漠视评审纪律的存在,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要求。如此的随心所欲,不遵守纪律,必然要面临由该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3.对同一评审问题“两把尺子”。
 
  某物业项目金额较大,吸引了全国十几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某专家在给存在同样问题的两家单位评分时,打出截然不同的分值,该专家对同一评审问题采取“两把尺子”的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在代理机构组织项目人多次提醒的情况下,依然我行我素,可谓“任性”至极。
 
  二、问题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评审专家出现上述问题,归根结底是权利责任的不对等。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多为兼职,对专家的监管难以实施,专家违规成本较低,追究责任难以落实。本文尝试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追究专家法律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专家存在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不熟悉、评审过程不按相关程序和方法执行、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按照相关规定回避、不配合评审后发生的质疑或投诉、私下收受供应商给予的好处等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直至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但很多情况下,代理机构碍于没有对专家的管理权,对专家无可奈何,管理部门又不直接使用专家,无法掌握相关证据,再加上专家评审均是兼职,对专家管理起来确实难度很大。但如果能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执行,对专家无疑能起到一定约束和震慑作用,反过来也能加强评审专家的责任意识和公正意识。
 
  (二)专家库管理“有进有退”。
 
  目前,为适应政府采购评审需要,政府采购专家库人数持续扩充,但“进的多,退的少”。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要想实现动态管理,应加大对专家库信息资料的整理,加强对专家日常评审表现的行为记录。对在评审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不胜任评审工作或者身体不适应、无法适应信息化评审等情形,应不再允许其担任评审专家。只有“有进有退”,才能使专家珍惜其身份和名誉,去除一些“任性”行为。
 
  (三)遴选优秀专家,树立正面典型
 
  日常评审中,很多优秀专家不但业务精通,且认真负责,对政府采购事业,满怀热爱和激情,对待各个供应商,能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是促进政府采购事业蓬勃发展的助推力量。如果各代理机构能够在平时使用专家的过程中,对专家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市场了解程度、评审态度等方面认真加以记录,并定期反馈给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从中遴选一批优秀的评审专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与公示,如果可能,可以给与适当的奖励。通过树立正面典型,让优秀专家能受到更多方面的重用,给整个专家队伍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不失为对专家管理的有益尝试。
 
  总之,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的程序性是政府采购的显著特征。作为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杜绝“任性”行为,严格按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遵守政府采购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纪律,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自觉维护政府采购专家队伍形象,助推政府采购工作积极、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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