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于:2016-12-28 10:38:49 来源: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提升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从源头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目标
将分散设立的市、县(市)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市级交易平台。坚持政府推动建立,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强化交易市场化建设基础。通过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促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和资源共享,有效预防权力寻租和腐败,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提供综合服务,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廉洁高效、服务规范、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2016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并与省、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达到省政府提出的“机构设置到位、平台整合到位、系统联通到位”的目标要求;2017年5月底前,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一门式”“一网式”办理。
二、整合范围层级
整合范围: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将分散设立的政府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行业管理部门承担的“交易服务职能”划转至整合建立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及有关代理职能等不在整合范围,仍按照原来的职能开展工作。进场交易目录以外的项目和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交易平台。
整合层级:整合市级分散设立的各类交易平台,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清理整合本行政区域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且有必要保留的可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支机构,由当地政府领导和管理,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指导。保留的县级交易平台,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交易平台运行状况、县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统一上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县级交易平台应当达到省、市统一平台的标准和要求,管理体制建设可参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模式。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
三、整合主要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改变目前多个部门直接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状,由市政府实行统一管理。为保持上下对口,衔接顺畅,参照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模式,构建“一委、一办、一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1. 成立四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重大政策。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兼任。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管等。
2. 成立四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正科级建制,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一名,所使用的行政编制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内部调剂解决。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根据国家、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规则和管理制度,建立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自律体系建设;代市政府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流程管理制度;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投诉;负责市政府公共资源评标评审综合专家库、交易现场监督员队伍管理;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行使行政综合管理等。
3. 成立四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为隶属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副处级建制。主要职责:为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及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等服务;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设、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按照规定发布场内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咨询、鉴证等服务,以及负责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使用和维护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完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工作,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指导监督。
具体组建方案:
(1)撤销市政务服务中心所属事业单位市政府政务大厅招投标管理中心,现有4名全额拨款编制、4名全额拨款人员整体划转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将市政府采购中心现有16名全额拨款编制、14名全额拨款人员整体划转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将市国土局所属事业单位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4名自收自支编制、4名自收自支人员划转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更名为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撤销该单位加挂的矿业权交易中心牌子;
(4)将市工信局所属事业单位市机电设备招投标中心13名自收自支编制、13名自收自支人员划转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将市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4名全额拨款编制、15名自收自支人员(开支已由市财政工资统发)划转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按照上述方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定事业编制41名(其中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4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7名),核定单位领导职数4名(1正、副处级,3副、正科级)。核定内设机构8个,核定领导职数16名(8正、正科级,8副、副科级)。具体内设机构为:办公室、机关党支部、网络技术科、政府采购科、交易一科、交易二科、交易三科、交易四科。市机电设备招投标中心及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划转的17名自收自支人员,其开支由市财政工资统发保障。
(二)整合交易平台和场所。将市政务大厅招投标管理平台;市、县(市)区两级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管理的工程建设招标平台;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国有产权交易平台;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的土地招拍挂、矿业权出让交易平台等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搬迁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之前,过渡期内,要确保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人员和业务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管理。现有的市、县(市)区招投标平台、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等在2016年年底前要与省、国家平台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待新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后,市、县(市)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纳入新的交易服务场所(铁西区北公园街与兴红路交汇处)。
(三)整合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标准,整合目前各自独立的信息交易系统,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各行政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托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工程,与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联网,实行统一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并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实行电子交易资金结算、认证、追溯体系实现数据实时传输,为交易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管部门提供必要条件。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使用,负责向电子服务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推送交易信息。
(四)整合专家资源。整合各行业、各县(市)区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类别的专家资源,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各行政监管部门根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市政府公共资源评标评审综合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和电子化管理,建立专家准入、考评和退出机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从市政府公共资源评标评审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现专家资源及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评审活动。同时,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严格专家入库资格、资质审查、并实施监管。
四、规范平台运行
(一)清理交易规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市法制办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对现行发布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坚决予以纠正,并将清理过程和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
(二)统一规则体系。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规则制定实施细则。禁止上述公共资源交易以任何形式在场外进行。制定四平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现行分散建立的交易流程进行再造,实行统一交易登记、信息发布、专家抽选、开标评标等流程及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
(三)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及法定的媒介上统一发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息,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建立市场信息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全省、全市范围内共享互认,并与全国系统接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四)加强交易监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业监管,将市场主体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处理。各行政监管部门进入交易现场须遵守交易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行政监督和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实施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五)完善服务功能。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立足服务市场交易主体,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建立健全交易操作技术规范和服务管理标准体系,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接受交易主体和社会监督。
五、加强组织保障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把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围绕“信息公开发布、主体公平竞争、结果公正产生,管理更加规范、监督更加有效、服务更加优质”的建设目标,及时研究解决平台运行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在平台的规则制定、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配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任务目标。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