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确2016-2018年公务车定点保险细节
作者:田峰磊 整理 发布于:2016-12-26 10:08: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2016-2018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本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共9家,分别为:(一)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在定点保险有效期内,省级单位如需进行公务车辆保险采购的,应在上述9家定点保险机构中,就价格、服务及其他优惠措施等与其进行协商谈判,并择优确定承保机构。
《通知》表示,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综合)险为商业险种,省级单位可自主选择参保。其中第三者责任(综合)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定点保险机构承诺按法定最低价格承保。如定点保险有效期内,保监会调整法定最低承保价格,将另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通知。
除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综合)险3个险种外,其他如机动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险和商业附加险,省级单位可不予参保。如确需投保的,定点保险机构承诺按法定最低价格承保(折扣率与上同)。但所需经费(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超过20万元部分的保费)原则上应由单位其他资金支付。省级单位如无其他资金的,可在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额度内申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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