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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引用标准错误应废标

作者: 杨玉忠 钱静霞 发布于:2015-06-26 20:07: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开水器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数量为70台,预算金额为4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开水器产品必须取得CQC和CCC认证证书。开标时共有三家供应商进行了投标,投标报价分别为38.1万元、37.8万元、37.6万元。
 
  评审过程中,评委会发现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提供了CQC认证证书,但均无CCC认证证书。供应商解释为:CCC认证是国家强制性认证,凡在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CQC认证为企业自愿性认证,各生产厂家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申请认证,但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对于开水器产品,电压220V、功率3kw以下的家用小功率开水器,国家实行强制性CCC认证;电压380V、功率6kw以上的大功率开水器,国家未实行强制认证;故各供应商均无法提供CCC认证证书。经网上查询及向有关部门咨询,情况属实。
 
  因供应商投标时提供不了CCC认证证书,评委会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意见产生了分歧。一方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CCC证书,但国家没有实行CCC认证,招标公告和文件设置的资格审查条件不合理,不能用不合理的资格条件来否定投标人,投标人的资格就不应受此约束,应认定各供应商资格满足项目要求;另一方认为,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应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进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CCC认证证书而投标人没有提供的,应认定投标人的资格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标。采购人代表提出,根据工作部署,采购单位必须在春节前完成整体搬迁,目前搬迁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开水器项目的采购、安装和调试工作迫在眉睫。为保证整体工程进度,希望尽早完成采购任务。因评委会成员意见不一,最终通过投票表决,确定三家投标人资格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次采购予以废标。
 
  在宣布评审结果时,投标供应商当场对评审结论提出了异议。供应商认为,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能以事实上不存在的CCC证书来否决投标文件,评审结论不合理,不能作无效标处理,应从参加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如果作无效标处理,其原因是招标文件存在问题,责任也在于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投标人参加投标产生的投标成本以及从厂家运来样品产生的运费,采购人应予赔偿。
 
  投标人的争议反馈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管部门首先对评审过程进行了调查,经分析讨论,肯定了评委的评审结论。其理由如下:
 
  1、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是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CCC认证证书而投标人没有提供的,应当认定投标人的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具有本不存在的CCC认证证书,资格标准引用错误,如本次投标的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则对于未参加投标的潜在供应商来说具有歧视性,影响了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如对所有投标作无效标处理,对于参加投标的以及其他未参加投标的潜在供应商,均是公平的;
 
  3、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及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的规定,废标理由成立。
 
  其次,监管部门针对投标人的索赔要求及采购人的时间紧急问题,进行了妥善的处理:
 
  1、对采购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进行了分析界定。采购人提供的产品标准有误,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查询和核对,资格审查条件设置不合理,招标文件制作不严谨,导致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出现不合理条款,作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供应商在投标前,明知投标产品没有实行CCC认证,没有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出,导致采购人错过了改正错误的机会,自已也因参加投标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主观上存在投机性。在废标决定作出后,索要赔偿,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要因自已的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投标人的诉求进行协调解决。招标失败后,参加本次投标的供应商仍有意参加本项目的后续采购活动,但投标样品的往返运输将给参加本次投标的供应商带来额外的投标成本,这也是各供应商索要赔偿的原因之一,对此,招标代理公司表示,如投标人需要,可以提供场所供投标人暂存样品。监管机构同意代理机构的方案,并要求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情况及暂存的样品予以保密。关于投标成本问题,投标人参加投标,应自行承担投标成本,招标文件中也已明确载明,故对投标成本赔偿诉求,不予支持。投标人认识到自已在投标过程中的过错,对索赔问题也不再追究。
 
  3、对采购方式进行变更。因采购时间紧急、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监管机构同意采购方按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但要求采购方通过公开发布公告方式征集谈判供应商;在谈判供应商资格条件中取消对CCC证书的要求。
 
  对上述处理方案,采购方及投标人均表示同意。谈判公告发布后,有11家供应商报名参加谈判,上次参加投标的三家供应商,投标产品相同但报价均明显降低,经谈判报价,成交价为29.5万元。采购人按时完成了采购任务,并对成交产品及成交价格均很满意,供应商感到采购过程规范,无任何异议。
 
  启示: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招标文件既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也是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定合同的基础。编制质量的高低与采购活动的成败密切相关,因此,招标人应高度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互利原则,保证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完整规范、文字表述严谨准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既要做好“裁判员”,也要当好“调解员”,在采购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认真调查,及时化解矛盾,避免纠纷升级,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竭力为采购当事人排忧解难,通过自已的真诚服务赢得他们的信任,以规范运作吸引更多优秀的供应商参与竞争,繁荣政府采购市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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