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采购只有两家供应商怎么办
某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在一次竞争性谈判的项目中,报名时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满足三家。然而在开标当天有一家供应商缺席,最后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谈判。此次竞争性谈判项目供应商未满足3家,如何处理?
有从业人员表示,可以再向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重新申请或者发二次公告,到第二次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如果依然只有两家可以继续组织谈判。但专家称,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组织谈判的,只有在满足3家的情况下,第二次报价有一家退出后可以和剩余2家继续谈判。
该案例中,最后满足条件的供应商只剩两家,因此不能组织谈判。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供应商必须满足3家,须按废标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如果是采用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或者评标期间出现“不足三家”的情况,如果招标文件没有问题,经财政部门同意,是可以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只有两家如何处理也作了进一步明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却没有“提交相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家还可以组织谈判”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极有可能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项目,建议别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否则会让自己陷入被动。
另外,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对于那些“潜在供应商特别少、极有可能出现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项目,建议采购代理机构提前做好备案,与监管部门做好沟通、确定好现场转方式的申请和审批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应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在招标文件中也明确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况,让供应商也做好相关准备。如果没有这些准备工作,盲目追求效率,随意转方式,后面的问题会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