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后评标专家如何管?
作者:陈勃 发布于:2016-11-18 09:48:01 来源:中国建设报
评标是招标采购工作中最核心的环节,评标专家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在遴选中标单位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日益完善和评标专家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效果正在稳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后,不同专业的评标专家需要进行统一抽取、统一管理,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评标专家管理上的新问题,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加强研究。
评标专家是指招标时从专家库中抽取的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参加招标活动评审,依照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判断,以确定招标工程、货物和服务的中标候选人。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了招标采购的评审专家制度,但现实中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受聘专家有时难以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评审。
在招投标过程中,专家评审是实现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最为重要的环节,也是直接决定谁能成为中标人的关键点。专家评审制度是我国招投标制度的重要内容、显著特色,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权,专家评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招投标的质量。为此,如何保证评审专家能够合理合法地行使其相应的权力、履行其职责,或者说如何抓好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至关重要,也是实现《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最为根本的保证。
评标专家管理现状
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和其他资源性资产交易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前,不同的评标专家分属不同的专业评标专家库,遵守着不同的法规规定,由于各专业的特殊性,评标专家管理较为分散,其抽取方式也不尽相同。公共资源平台整合后,就需要对各专业的评标专家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抽取,需要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考核、淘汰及日常管理。
招投标中,评标专家有明确的评审权利和义务,其评审行为受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职业道德约束,对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标专家参与招标活动是招标过程的重要环节,其行为直接影响着评审质量与效果,决定着招标质量和服务是否最优、招标需求是否满足、招标价格是否优惠,中标单位能否取得中标或成交资格。为防止权钱交易、防止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等行为,有必要加强招标评标专家行为的监督与规范,明确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从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评标专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后,如何做好各专业专家评委管理、提升专家评审水平这个课题,成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面临的棘手问题。笔者结合学习体会和工作实践,针对评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如下:
一方面是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自身方面的问题。评标专家从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被抽中的专家在每次评标前半天才能知道自己入选。这样的制度设计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评标时的人为因素干扰。尽管电脑随机抽选增加了入选评标专家的不确定性,且留给投标单位“做工作”的时间少而又少,但在特定专业方面的专家就那么几个人,彼此之间又都比较熟悉,只要投标单位联系到其中一名专家,就能找到其余专家。在大型项目的综合评标过程中,技术评委为5人,技术标的评委制度要求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通常综合评标法允许招标单位一名技术评委参加评审,那么只要有1名技术专家被贿赂,行贿的投标单位就必然能取得中标应得的分数优势,从而中标。
评标、投标的两方人员没有真正实现隔断。没有实现隔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某个领域的一些企业与涉及自己企业的那些评标专家平时就经常联系,一旦到关键时刻,那些评标专家肯定会有所倾斜。
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疏于监管,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从目前看,专家入库后,对他们的监管不是十分到位,比如没有建立异地专家考核体系,对那些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业绩考核不理想的专家进行怎样的惩戒,没有配套的制度加以规定。同时,这些入库专家都是各个领域的佼佼者,对他们的管理基本上是松散式的,没有经常对他们加强廉洁自律教育。
部分评标专家责任心不强。有些专家走马观花、避实就虚,不深入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部分进行详细评审。有些专家趋炎附势,迎合采购人倾向性需要,评人情标的现象难以避免。部分评标专家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现象。对于评标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罚也仅仅是通报批评或记录、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很少有更加严厉的处罚。
另一方面,评标专家的管理缺乏科学有效的机制。首先,评标专家库管理混乱。各专业均有自己的评标专家库,标准不统一。其次,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不科学。现行法律只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非常笼统,导致评标专家的确定具有极大的主观随意性。再其次,法律方面的专家基本上都被排除在招标活动之外。投标书的合法性、投标单位的商务资质、评标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都涉及到法律问题,但在评标专家名录中很少看到有法律界的专家介入。最后,现行法律规定造成了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独断专行的不良后果。在实际操作中,多数项目由5~7人组成评委的时候比较多,7人当中,6人是外请的专家评委,1人是招标单位的代表,如果招标人的代表职位比较高,那么,他有倾向地介绍情况,成为实际上的主持人,很容易使评标委员会做出有某种倾向性的评标结论。
完善评标专家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是推行评标专家分类管理制度。目前,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评标专家进行了统一抽取、统一管理。评标专家的素质参差不齐,以工程类专家为例,评标专家申报的资格为年满35周岁、中级以上职称。在现实评标过程中,个别评标专家不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甚至极个别评标专家对技术标思考不深、理解不清。评标专家根据专业分类,大致分为两类:经济评标专家及技术评标专家,由于电子评标的普及,经济标的评审基本实现了电子化、智能化,对经济评标专家自身素质的要求相对较低,故经济评标专家为中级以上职称较为合理。但针对技术评标专家,其在技术标的打分过程中,有较大的自主空间,同时,技术标得分的高低,也决定了投标单位的中标可能性,或者说技术评标专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投标单位的“生死”,这就对技术评标专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在专业技术层面,除了必须对技术评标专家的专业职称和相关执业证书有所要求外,还应该对其在实践操作层面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管理部门应该对技术类评标专家设置更高的门槛,尽量避免滥竽充数的现象出现。笔者所在的江苏省采用了远程评标,技术评标专家已经实现了全省人才共享,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本辖区内技术评标专家无法满足本辖区项目评标要求的问题。
二是强化评标专家的道德自律。评标专家有进行评审招标项目的义务,这是一种责任,也是一份荣誉,但这份责任对于个别专家来说却成了一种生财的手段。目前,在评标专家圈子内出现了一类专家,我们暂且称之为“评标掮客”,这些专家多是已退休或时间较为自由的人员,他们平时在评标区附近游荡,他们的目的就是通过自己在专家群体里的私人关系,为一些投标单位与个别专家之间进行勾兑牵线搭桥,从而达到谋利的目的,这些专家因为不在评标区范围内,对其管理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对其违法违规的行为也没有较为有效的制约手段。与此同时,部分专家通过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建立联系群,在得到评标通知的同时,会在通信群里进行事前沟通,以达到“互帮互助”的不法目的。对于“评标掮客”的管理应该从法律约束和道德自律两方面入手,加强对违法违规专家的处罚力度,且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使其不敢为,将其不法行为纳入其个人信用信息。加强评标专家道德规范的学习,使其知荣耻,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信用手册,并使其与评标专业的申报、职称的评定、职务的晋升等个人利益相关的事项相关联,使其一处失信、处处难行。
三是严格执行评标专家退出机制。随着评标专家人数的不断增加,专家库中已储备了相当数量的评标专家,对于专家的管理,就应该从以往的注重数量转变到注重质量。对于那些有不良行为的专家,可以采取在有限时期内暂停其评标的处罚办法;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应该予以坚决清退,终身不能以评标专家的身份在任何场合下参加任何专业的评审工作。以往对于评标专家的处罚力度较弱,未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对整个评标专家的管理没有起到积极的作用,没有给评标专家头上戴上“紧箍”,没有让其意识到评标专家这个身份不是终身的,以促使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不断学习新规范、新文件,使其具备应有的专业知识,以提高评标的质量和效率。对于超龄的评标专家,由于其身体条件限制,也应该逐步将其清退出评标专家队伍,保证评标过程的连续及正常进行。通过评标专家退出机制,以保持评标专家队伍不断有新鲜血液注入,保持合理的年龄层结构及知识结构。
四是建立评标专家异地考核制度。例如:江苏省综合评标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远程异地评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技术评标专家互相串连,影响评标结果的可能性。但实践中也发现,由于是异地评标,客场评标专家往往在评标的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异地评标虽然约束了评标专家的不法行为,但评标专家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对技术标进行认真审核的问题又摆到大家的面前。建立省级范围内的评标专家考核制度,客场评标专家由主场进行考核,并上传至省级评标专家库,参加省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综合考评,督促客场评标专家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个项目。
五是规范评标主任委员的行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委员会投票选出一名主任委员,由该主任委员组织协调项目的评审工作。在评标实践中,笔者发现,个别主任委员有明显的倾向性,并通过自身的影响力左右其他评标专家的评审。因此,应该规范主任委员的言行,限制其不当行为,使其能够正确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招标单位的甲方评标专家不应担任主任委员,与招标方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应该被选为主任委员,评标专家采取申请回避制度。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主任委员应该较普通评标专家承担更大的责任,明确责权利的分配,使主任委员能够谨言慎行、审慎评标。
六是实行评标专家分级考核制度。长期以来,各级管理机构在专家管理考核方面缺乏有效的手段,现行的专家打分制度对于专家的日常行为仅仅起到了记录作用,考核作用不明显,只有在评标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才会对专家进行处理,这种考核制度属于事后管理,未能对专家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由于考核制度缺乏必要的约束性和强制力,使个别专家有恃无恐,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对于专家的管理,应针对其问题严重程度进行不同等级的处罚,笔者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将对专家的处罚分为降低评标频次、停止评标半年、停止评标1年、清退出专家队伍4类,针对专家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考核、精细管理,有助于对专家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级考核、分类管理,规范专家的一言一行,使专家考核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能够真正起到对专家的约束作用,为招投标市场打造出一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评标专家队伍。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不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不断完善,招投标有形市场功能将逐步健全,但评标专家管理中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出台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管理相关办法、完善评标专家综合管理机制迫在眉睫。笔者针对公共资源交易面临的现实问题及管理特点,提出如下建议仅供参考:进一步完善专家库建设,并对并专家进行分类管理,完善准入制度,强化退出机制,制定并实施评标专家异地考核制度,以适应公共资源交易专业类别繁多与交易目录不断更新等趋势,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公平与公正,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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