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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能否设置最低限价和最高限价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6-11-11 16:02: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可以对招标项目设置最低限价及最高限价吗?相关法律依据何在?在第31期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上,政府采购信息网总编、政府采购信息报执行总编张松伟结合具体法条,详解在招投标实际工作中,有些招标人对项目设置最高限价以及最低限价,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

 
  张松伟讲到,在招投标工作中,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要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最高投标限价是指招标投标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人的最高报价,投标价高于该价格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五条加强评审活动管理中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这就证明了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设置最低限价。那么,最高投标限价与采购预算是什么关系呢?张松伟讲到,政府采购预算就是最高投标限价。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明确,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作废标处理。在实践中,一般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高于采购预算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随后有学员提出,设置最高限价的目的是什么?既然设置最低限价是违法的为什么还会存在这种现象?不允许设置最低限价的原因?
 
  张松伟详细介绍说,在招投标活动中,设置最高限价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标人盲目报价,避免因“超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而废标。为了使招标评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目前大多数的招标活动采取编制最高限价的做法。不设置最低报价,是为了鼓励投标人充分竞争。但并不代表投标人可以随意报价。《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低于其实际成本时,会可要求投标人做出合理的说明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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