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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可以借他人资质投标吗?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6-11-11 16:01: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日前,由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举办的第31期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在云南丽江召开。本次研修班较前四次新增了质疑与投诉法理及案例分析,这项内容由政府采购信息网总编、政府采购信息报执行总编张松伟讲授。在课上,张松伟详解质疑与投诉法理及案例分析,并就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政采串串”是否合法的问题,与学员进行了探讨。

 
  一位学员提出要客观看待“政采串串”。那么,什么叫“政采串串”?“政采串串”是指“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借用别人资质来投标,从中牟利的中间人”。张松伟明确指出,“政采串串”的存在是不合法的,不存在客观看待。他风趣地举例说,法律严谨敲诈行为,那我们说要客观对待敲诈行为,这可行吗?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怎么还能说给社会带来好的一面呢?
 
  那么,“政采串串”违法了什么法律?他讲到,《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然而该法条对什么是以他人名义投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面规定得就非常细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法律术语中的必须、应当,是政府采购三方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同时,法律术语中的不得,就是法律所不容的,严禁去做的行为。张松伟以法条为依据,做到以法服人。课后有学员对记者说:“之前只意识到,“政采串串’是不能被允许的,可是一直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在张老师讲解之后,才真正弄懂、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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