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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磋”运用 要知道这三重对立

作者:王伟 发布于:2016-10-20 11:38: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根据采购实际需求而依法创新的一种采购方式,自颁布一年多来,在政府购买服务、复杂特殊采购项目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让大家熟练运用这种采购方式,笔者在此根据自己工作经验,对竞争性磋商采购中需要特别注意的环节和问题进行梳理,谨供同行参考。

 
  适合与不适合
 
  竞争性磋商结合了竞争性谈判“谈得灵活”与综合评分法“评得可控”两方面优点,既实现了成交价的下降,又使政府采购从“低价中标”向“物有所值”靠拢,集两大采购方式的优点于一身。但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不合适的采购方式不仅不能提高采购效益,甚至会造成废标或浪费成本的现象。什么样的项目适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得很清楚。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这类项目是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及政府履职所需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如一些交通服务项目、公益事业项目。
 
  二是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项目。如在所属区域尚属新鲜事物,没有成熟可借鉴的技术参数,像宁夏“智慧城市”建设中的“八朵云”及相关的云服务项目,一切还在摸索阶段,技术参数不容易把握,采取磋商方式能取各方所长,有利于完善项目。
 
  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可变与不可变
 
  在评标过程中,会出现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情况。现场的变动是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智慧的凝结,也是对项目的进一步完善。通过变动部分内容,使供需对项目的理解更深入,也更符合实际情况。但什么内容能够变动,什么内容不能变动?这是必须明确的。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按照以上所述,能变动的内容只限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三方面。这部分的变动,都将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换言之,对于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评分办法等其他内容,是不允许作变更的。在实际工作中,磋商项目相对比较复杂,会出现在磋商过程中,发现磋商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存在不太合理或过高过低的现象,也会出现磋商小组成员现场提出对评分办法的修改意见。资质作为入门的门槛,是面对全国所有潜在投标单位,如果在评标现场随意更改“门槛”高低,这对全国其他潜在投标单位是不公平的。
 
  评分办法也是一样,它是进入“门槛”之后,衡量每家投标单位的“标尺”。试问,“标尺”又怎能说变就变呢?对于类似情况,我们都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评到底”,对于语焉不详或有歧义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澄清,但不得修改和变更。
 
  可磋与不可磋
 
  竞争性磋商项目最核心的一个词就是“磋商”,磋商的结果直接影响这个项目的采购效果。磋商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让采购人与供应商就双方共同关注的诸多实质性条款达成共识。只有通过对诸多实质性事项进行详尽地“磋”,才能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等诸多疑难问题迎刃而解。笔者认为,在“磋”的过程中,重点应把握五个要点:
 
  一是技术条款重点磋。磋商项目本就技术复杂、性质特殊,很多都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这就需要磋商小组在与每一个供应商的磋商过程中,厘清项目需要,尽可能地明确货物或服务的规格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构成、指标参数、交付期限、售后服务以及合理价位等因素。
 
  二是服务要求重点磋。磋商项目很多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服务承诺、售后服务等都需要在磋商中明确。
 
  三是合同条款重点磋。每一个项目都有自己的特点,磋商小组应结合实际完善合同相关条款,确保合同能为项目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四是投标报价谨慎磋。技术和价格可谓每一个招标项目的两个重要支撑,磋商过程也总是会将价格提到重要议程。但磋商不是讨价还价,笔者不建议对投标报价进行磋商。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要求在磋商现场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公开唱标,因此进入磋商过程中的投标供应商并不知道彼此的报价,磋商小组若在此过程中就报价进行磋商,很容易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从而影响投标的公平公正性。若在开标现场进行了公开唱标,笔者也不建议磋商小组就价格进行过多明确地磋商,因为专家的一些言行,可能会造成投标单位的误解,有引发一些纠纷的隐患。
 
  五是商业秘密不可磋。在磋商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的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实质性条款范围、条件、口径必须一致,而且对涉及的相关信息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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