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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搞清楚了!重新采购与重新评审是两回事儿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6-09-30 18:59: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重新采购是否一定要从头再来,引发社会热议。其中,争议最大的当属重新采购和重新评审这两个概念。
 
  先说重新采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简称。以沈德能律师的说法,就是本次项目采购结果无效,相关流程均须重新走一遍,如需要重新制作采购文件,需要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邀请、竞争性磋商邀请、询价邀请、单一来源邀请等。
 
  重新评审呢?是指在评审活动完成后,再一次邀请专家来就某一项重新做出评价。重新评审与重新采购不是一回事儿。当然,重新评审也不等同于评审中的复核。所谓复核,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69号文”),是指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评委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并非评审环节一出问题就重新评审,重新评审也是有条件限制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那么,究竟有哪些情形可以组织重新评审呢?按照69号文的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说,除69号文规定之外的情形,是不得组织重新评审的。
 
  另外,69号文也规定了一种评审中必须重新采购的情形,即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就其所需电脑等办公设备 进行公开招标。经采购代理机构充分准备后,项目如期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确定A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布后,参加投标的B公司就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事由是评委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请求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仔细核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情况后,也认为这次评审确实有失公允,依据69号文理应重新评审。但是问题来了,是组织原评委会重新评审呢?还是组建新的评委呢?采购代理机构犯了嘀咕。还用“原班人马”吧!他们出现过错误再用看样子很不妥。另起炉灶吧!似乎又缺少法律依据。
 
  重新评审,是用“原班人马”还是“另起炉灶”从头开始评审?这个问题在法律法规层面找不到一个明确的答案。多数专家的意见是,用评委会制约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法》的制度设计,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被委托人,无权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同一项目进行评审。
 
  不过,沈德能律师认为,由原评委会重新评审还是另建新评委会评审也要视情况而定。原评委会组成没有违法违规,只是个别评委对某些客观评审事项漏评、超出评分分值范围评分、评分汇总错误、评分畸高畸低等,应由原评委会进行重新评审,因为重新评审的目的是纠正客观评审错误或者评分计算错误。
 
  如果由于某些评委成员不合格或不能继续履职以及违规评审,需要更换这些评委成员后部分重新评审。
 
  如果是评委会组成不合法或受到外部干扰不能公平评审以及所有评审行为违法违规的,需要组成新评委会后重新评审。
 
  沈律师所说情形让我想起来判中考卷。一份试卷判卷小组每位老师分别判不同的题目,如果某位判卷老师疏忽,将选择、填空、判断题判错了,那就由原判卷老师重新判;如果某位老师不按试卷的分值要求随意打分,或者老师突生疾病缺席,那只需更换这位判卷老师然后重新判;如果是判卷小组所有老师商量判卷,或是数学老师判语文卷,抑或是判卷小组都被某考生收买了,就必须重组判卷小组后重新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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