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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清理工程建设保证金 明确各阶段实施时间

作者:田峰磊 发布于:2016-09-27 14:55: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山东省办公厅特制定了《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分别做好各自专业工程领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修订配套管理制度。
 
  《实施方案》强调,各地要立即废除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停止收取取消的各类保证金,不允许以各种名义擅自新设立保证金。
 
  《实施方案》明确,2016年10月10日前,由各市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组织摸清本地区有关行业领域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缴纳保证金的底数,包括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超额收取和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等,建立工作台账。
 
  2016年10月10日前将取消的各类保证金此前已经收取部分全部返还到位,12月底前将保留的4类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部分全部返还到位,并按规定或约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实施方案》表示,推行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制度,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用工程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缴纳。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此外,《实施方案》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社会监督三大保障措施。
 
  原文:
 
  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各类保证金此前已经收取部分,以及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部分,深入组织调查摸底,限期督促返还。修订完善保留的4类保证金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实施,加快推行银行保函缴纳方式,构建信用体系约束新机制。通过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职责分工
 
  (一)省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清理规范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分别做好各自专业工程领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修订配套管理制度。
 
  (二)各市、县(市、区)工作职责。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方案,摸清底数,督促及时返还保留的4类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部分。对擅自设立的其他保证金一律予以废止,对过去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规范,并按返还时间节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退还措施,具体负责清理和退还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摸清底数。2016年10月10日前,由各市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组织摸清本地区有关行业领域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缴纳保证金的底数,包括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超额收取和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等,建立工作台账。
 
  (二)限期督促返还。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谁收取谁返还、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组织制定返还计划,落实返还工作责任,2016年10月10日前将取消的各类保证金此前已经收取部分全部返还到位,12月底前将保留的4类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部分全部返还到位,并按规定或约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市场主体间按合同约定收取但未按时返还的保证金,各市、县(市、区)要限期督促返还,必要时协调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三)严格规范管理。各地要立即废除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停止收取取消的各类保证金,不允许以各种名义擅自新设立保证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规范保留保证金的收缴管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分别按合同价款的1%缴纳,并实行差异化管理,对2年内未发生拖欠的可减免缴纳,发生严重拖欠不良行为的按2%缴纳。
 
  (四)创新管理方式。推行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制度,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用工程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缴纳。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由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尽快修订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建立全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成效。2017年1月15日前,各市形成本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总结,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市要加强对所属县级政府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直有关部门要抓好对主管行业领域的调度督导,倒排工作计划,加快工作进度。各市要按月将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及工作总结,于每月6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首次请于2016年10月10日前报送,一并上报《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10月起,省直有关部门将对各市开展督导检查,发现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严格追究责任,并向相关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三)完善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市、县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继续收取已取消保证金、擅自新设保证金项目、违规提高收取标准、不按时返还保证金的,省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作为失信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公示。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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