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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操作实务(八)

评标工作流程及操作实务

作者: 发布于:2015-06-18 14:40:43 来源: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具体评标工作流程分:初步评审;澄清、说明;详细评审;推荐中标侯选人与定标;编写评标报告(见本章第五节)五个步骤。
 
  一、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 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初步评审合格方可入围,否则按废标处理。
 
  注: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交投标保证金;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二、澄清、说明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详细评审
 
  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作进一步量化评审和比较。
 
  评标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1.最低投标价法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3)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4)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2.综合评估法
 
  (1)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3)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4)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3.其他
 
  (1)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2)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四、推荐中标侯选人与定标
 
  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中标侯选人与定标:
 
  1.最低评标价法
 
  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综合评分法
 
  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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