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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减少质疑投诉 这五个环节一定要注意哦

作者:陈仕伟 发布于:2016-09-12 09:27: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与代理机构有直接关联的环节有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发布、开评标现场组织、中标通知书发放等。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是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救济渠道。如何受理质疑,已成为政府采购的新课题,尤其是代理机构面临的新挑战。在此,笔者总结了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容易遭遇质疑投诉的五个环节,并提出如何在这些环节依次设防,以最大限度避免质疑投诉。


  采购文件编制遵循三原则
 
  笔者所了解的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其2015年受理的49次质疑中,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有33次,约占质疑总数的67%。质疑的内容大多是针对采购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等。笔者认为,编制采购文件应遵循三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供应商资格性、符合性条件不应有歧视性条款。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不能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以满足具体几家供应商参与的资格条件作为标准;不得设置与采购项目无直接联系的资格条件。
 
  二是,采购项目需求应科学合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不能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技术、服务需求与履约要求的内容应完整准确,便于供应商准确响应;经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以此排斥或歧视国货参与竞争,不得将进口产品作为优先中标(成交)的理由。
 
  三是,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要体现项目特点。批量集中品目等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确定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应与政府采购项目有直接联系;不得将进口产品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中的加分事项;不能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对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商务、服务等要求中未明确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要执行国家规定,体现国家政策,投标人如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给予投标报价6%的价格扣除。
 
  各项时限要求依法设置
 
  在上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5年受理的质疑中,针对采购过程和评审结果的质疑有16次,约占质疑总数的33%。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每一环节,都应严格遵从法定时间,不能犯“时间不足”或“超过时限”等低级错误。
 
  (一)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和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不能少。
 
  1.实行招标方式的,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实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4.实行询价方式的,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5.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拟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应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澄清或修改采购文件可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在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实施竞争性磋商采购,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其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实施询价采购,在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其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按规定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和通知书。
 
  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最好是评审结束后当即送交采购人代表;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可以在第4个工作日提示采购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四)依法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或采购过程提出询问的,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并就询问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开评标问题现场解决
 
  代理机构在主持开标会的过程中,要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的同时,对现场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在开标现场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工作人员坚决拒收供应商迟到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代表检查密封情况时发现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工作人员将密封检查情况如实记录,请供应商代表和监督人共同签字确认,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其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合格。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投标报价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误的,经核实后现场予以更正。
 
  在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做好评审复核。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可以要求评委进行复核,形成互相监督,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在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依据有关的政策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审情况进行复核。主要复核评分分值汇总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客观评分不符合评分标准的等内容。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委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在复核中如果发现错误情形,应要求评委按照规定修正评审结果,并在复核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项。
 
  评审结果及时公示
 
  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分时段公示评审结果,发挥投标供应商的监督作用,能够预防评审中的失误,减少供应商质疑。
 
  (一)公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情况。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结束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及时公示供应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通告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原因。如果供应商认为评审有误,可以当即反馈信息,以便评委现场核查,如果属于误评,应及时纠正。
 
  (二)公示供应商得分情况。评审小组出具评审报告后,工作人员公示供应商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投标供应商如果发现得分异常,一定会及时提出询问,对评委的评审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投标样品妥善保管
 
  某代理机构曾因样品问题,受到供应商质疑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被投诉人未对投标样品进行有效保存,影响到公正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其结果造成采购人不满,供应商有意见。投标样品不仅能够直观反映投标产品的实际情况,还能反映供应商的实际生产水平,投标样品作为评审依据,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妥善接收和保存。
 
  (一)做好样品接收和登记。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工作人员应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收投标样品,应对样品进行随机抽取编号,并妥善保存。样品的接收登记、评审、封样,应全程做好声像记录。
 
  (二)严格样品保存与退还。评审结束后,工作人员在采购人代表、监督人的见证下当场封存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投标样品,并在投标样品上粘贴“封样标签”;非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投标样品,经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后当即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样品,采购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继续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样品封存后由采购人妥善保存,出现丢失、损坏、擅自更换和篡改标识的,采购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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