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政府采购中的质疑“六要点”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6-09-02 17:47: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询问与质疑是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救济制度包括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五种途径。对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而言,接触最多的是询问和质疑环节。
质疑的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
第五十五条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五十二条为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第五十三条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明确的请求”一般是请求改变现状,而不是情绪化的质问,也不是空洞的喊冤。“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能证明供应商请求成立的必要材料。
质疑应注意哪些期限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为了计算质疑的有效期限)。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采购文件质疑期限=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7个工作日。
采购过程质疑期限=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7个工作日。
采购结果质疑期限=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7个工作日。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通则》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例如某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于2016年6月6日(星期一)10:00开标,如果有供应商对开标过程提出质疑,则质疑时效期间应当是从6月7日(星期二)至6月15日(星期三)的7个工作日。假如供应商是以邮寄方式寄送质疑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于6月30日才收到,只要有邮戳证明质疑书是6月15日前(含6月15日)寄出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仍然应当依法受理。
采购人、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期限。质疑答复期限=收到有效质疑书之日+7个工作日。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在现实中,供应商提出质疑的门槛非常低,几乎是零成本。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恶意质疑也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这就造成供应商提起质疑的随意性较大,无效质疑相当多。过度的质疑不仅影响采购效率,而且牵扯了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大量精力,虚耗宝贵的行政资源。
哪些事项可以质疑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供相关事实依据或线索,并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调查取证。对于须由法定部门作出认定的事项,质疑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向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申请调查和认定。
供应商可以提起质疑的事项:(一)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和商务条款存在明显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方法违反规定的;(三)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违反相关规定的;(四)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违反相关规定的;(五)采购组织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的;(六)采购结果公告违反相关规定的;(七)采购人、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及经办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没有回避的;(八)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评审专家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九)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假借其他企业资质围标串标谋取中标(成交)的;(十)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最经常遇到第一、第二及第九种情况。
质疑书包含哪些内容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时,应附送相关证明材料。质疑书及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质疑书内容涉及其他供应商,并且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时向其他供应商进行核实的,质疑供应商还应按照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交质疑书副本。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如何处理质疑事项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上述四条,才可以提出质疑:(一)供应商参与或拟参与所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二)质疑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一)质疑供应商参与了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活动后,再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二)质疑超过有效期的;(三)对同一事项重复质疑的。
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不受理并告知供应商补充材料。供应商及时补充材料的,应予受理;逾期未补充的,不予受理:(一)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暂行办法规定了质疑书内容和格式)(二)质疑书提供的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的;(三)质疑书副本数量不足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质疑事项向相关供应商进行核实的,应在受理供应商质疑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质疑书副本及时送达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并告知其应履行的权利与义务。
相关供应商应在收到质疑书副本二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或解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文件进行核实,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采购文件合法合理的,质疑无效;(二)采购文件存在影响公开、公平、公正事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并予以公告。
对采购文件技术需求质疑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研究和答复。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质疑事项所涉及的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复查,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发现评审行为影响公平公正的,质疑无效。(二)评审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召集评审委员会对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进行复核。对确有问题且影响采购结果的,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评审委员会对采购结果进行修正。(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复核理由、过程及结果予以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如果在复核中发现出现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等情形时,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前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供应商质疑后,为了提高效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在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将协助答复和重新评审合二为一,一次完成。
如果质疑事项确实存在评审错误,因而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后改变采购结果。
质疑答复期间,供应商书面撤回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终止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及时公告质疑答复内容。
如何避免或减少质疑
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在实际的工作中,应该尽量做好以下工作,以提升自身水平,避免或者减少质疑。首先,代理机构应该保证采购程序合法合规;其次,在采购人编写采购文件时及代理机构进行公告时,应保证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条款(杜绝倾向性条款也可以有效避免串通投标行为);另外,保证采购人员和评审专家的行为得到有效约束,保证采购和评标的规范性;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应该积极认真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将会减少很多质疑,并且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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