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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评标价法”三个误区 政采人“绕道行”

作者: 李海江 发布于:2015-06-16 13:37: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最低评标价法是当前政府采购评标中使用频率较多的一种评标方法,可从实际运用情况看,一些地区还存在一些误区,笔者根据多年经验,总结有三个方面问题,很值得引起各相关方面注意:

    误区一:最低评标价法是单纯评价格

    一些地区在运用最低评标价法时,仍然存在单纯评价格的倾向,他们在评标时,总是把最低报价作为评定的唯一标准。例如有关媒体披露,某县劳动就业局招标采购200台台式电脑时,就是以谁报价最低,就确定谁中标,这种倾向是不对的。

    首先,曲解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方法。而不是不讲任何条件的评最低报价。

    显然,这种评最低报价倾向与先要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这个重要前提条件后,再评谁是最低报价的最低评标价法是完全截然不同的,他们完全把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理解错了。

    其次,最低评标价法的最低报价是建立在同技术标准、同品牌、同售后服务项目这三同的基础上,忽视这三同中的任何一同,其最低报价都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最低报价,因为确定这种不在同一基准线上的最低报价为中标价是不公平的、不公正的。例如:名牌商品的价格总是高于不是名牌商品的价格,但无论哪位评标专家都会认为,不能确定不是名牌商品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再次,最低评标价法中的最低价格又是指合理最低价,它一不是低于成本的最低价,低于成本的最低价再低也是无意义的。如同样规格技术参数和配置的两种台式电脑,但其中一种是品牌机,性能和售后服务较好,另一种是组装机,相比之下,性能和售后服务较品牌机要差,而品牌机只比组装机每台价格高出100元,显而易见,各位评委都会提供这高100元价格品牌机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所以,我们运用最低评标价法只能把价格作为评标的主要因素,而不应作为唯一因素。

误区二:低估了最低评标价法价值,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偏见。

正是由于最低评标价法中的价格因素是主要因素而不是唯一因素,因而,不少采购人甚至一些集中采购机构就从一种倾向走向另一种倾向,认为最低评标价法不够科学、不够准确,只能适用于采购量和采购金额较小的询价采购。这种观念是片面的,其主要理由有三:一是评标方法是随采购项目而定而不是随采购方式而定。众所周知,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如采购通用标准化电脑、空调、复印机,采购通用服务项目的会议接待、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等,而上述这些采购项目在实践工作中不仅存在运用询价采购,同样存在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招标方式,由此可见,说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是根本不正确的。二是政府采购评标也是讲效率的,在同时适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这三种评标方法评标的情况下,三种评标方法都能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出中标供应商,那我们当然要优先选择简便易行的最低评标价法,因此,在任何一种政府采购方式中,只要使用最低评标价法能达到评标效果,那么都可以运用这种方法,这就不存在只适用于询价采购,而不适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道理。三是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一样,都同属于政府采购评标方法这个范畴,相互间是平等的,并不存在你高我低,也不是说复杂的就科学,简便的就不科学,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懂得运用最低评标价法,不仅适用于询价采购,也同样适用于公开招标等其他采购方式。

    误区三:运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人为简化程序,导致违法行为发生

    实务中,一些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最低评标价法简便易行,在适用程序上也可以简单,所规定的程序也不要面面俱到。因而把一些应该履行的程序也省掉了。这突出表现在编写评标报告的内容不全面或把这道程序完全免掉。他们的理由是,中标人的最低价格是有目共睹的,是客观存在的谁也否定不了的,再详详细细的编写评标报告似乎是画蛇添足。这是不对的。因为评标方法与评标程序是两回事,评标方法正确不代表评标程序规范,省掉了评标程序中的任何一道程序就是不规范、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的评标。任何人都有权要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取消其评标结果。这在现实中,一些采购人已有这方面的教训。所以这个问题务必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重视。

    当前主要注意以下两道评标程序不能忽略。一是在运用最低评标价法中,不能忽略规范的排列评标顺序,一定要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若发现排在前面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还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防落入价格陷阱。二是编写评标结果的内容要全面,必须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招标人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和中标供应商排列顺序表;(6)评标委员会授权情况。

 面对各种误区,多年来,内蒙古敖汉旗政府采购中心对运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了大胆的尝试,积极创新,走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评标定标的路子。一是坚定不移地坚持按符合采购需要、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或候选人);二是量化评审指标是关键。对采购货物技术参数进行深入细致的细化量化,力争使采购货物标准达到统一精确,使货物价格弹性空间压缩到最小甚至为零,力求采购货物的质量和服务处在同一基准线上;三是把好供应商资格审查关。对所提供的货物质量和服务水平及资质达不到采购需要标准的供应商,将被拒之门外,取消其竞标报价机会,杜绝了一些供应商低价恶意抢标、提供质次价廉货物的不法行为,保证了采购货物的质量;四是严把质量验收关。验收方式为由采购人组织采购中心、财政局、检察院等采购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验,必要时邀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由供应商承担。达到各项技术指标和该货物的产品标准,并满足安全使用防护要求的,方可验收合格。否则,达不到质量验收要求,采购人拒付货款,若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是明确了采购货物的商务、技术规格偏离的范围,规定只允许正偏离,若负偏离将被废标;六是建立了投标项目风险担保与赔偿制度、建立最低价中标复核制度等对策,使中标价格是合理最低价而不是低于成本的最低价;七是将“最低评标价法”作为主要采购评标方法广泛应用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多种采购方式的运用中,并严格规范其操作程序,充分发挥了其简洁明快易操作的优势。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使“最低评标价法”得到了正确合理合法的运用,走出了盲目追求低价而不顾货物质量以及错误地认为只适于简单采购和人为简化操作程序等“误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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