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需具备的“三要素”你知道吗?
作者: 发布于:2016-09-01 14:45:4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联合体投标需具备的“三要素”你知道吗?
如何来判定一个联合体是否满足资格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针对资质要求已作了新的解读。
新的解读是:“共同投标协议”中分工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之间,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等级。按世行的规定,对于一般经验要求适用于联合体所有成员;对于专业经验要求适用于分工承担某一专业工作的联合体成员,甚至适用于指定的专业分包人。
举例来说,假如要采购一个空调,空调到现场去安装,招标文件要求具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假设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其中A是卖空调,没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B是安装空调,具有建设部机电安装资质,分工协议里明确写明由B负责安装,那这家联合体就满足招标文件。但如果这家联合体在分工协议里没写谁来具体承担安装工作,那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这家联合体就不满足要求。所以共同投标协议里的分工很关键。
联合体投标的“三要素”
一是“三要素”即在所提交的“共同投标协议”中应明确牵头人(主办方)、各成员之间分工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设计国际招标除外)。
二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对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就提供共同投标协议,且一旦通过审查,联合体的成员和组成方式就不得更改。世行贷款项目允许在资格预审时只提交意向书,通过资格预审之后,如果想改变成员或组成方式须事先得到招标人的同意(原七部委 30号令也是这样规定的,后按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
案例:含有钢结构建筑的总承包招标,投标人A是建筑施工一级资质,同时其还具备钢结构的二级资质,投标人B是钢结构一级资质,两家组成联合体各自来投标。投标时,A “画蛇添足”又把其钢结构的二级资质也放到投标文件里了,那么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这家联合体就应该按照钢结构的二级资质来认定,结果这家联合体不符合要求。但如果这家联合体对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熟悉,那么其应该清楚这个二级资质是没用的,投标文件里面不放这个钢结构二级资质,就会满足要求。实际上第一种情况,只要分工协议里面明确钢结构部分是由B来做,那么即使A附了一个钢结构的二级资质,仍然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董莹根据“青海省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金翔老师讲课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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