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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采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劳务费有何区别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6-08-31 19:01: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四川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对评审时间计算、交通费用、特殊工程项目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将其与四川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进行了对比,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考。

专家类别

政采评审专家

评标专家

专家范围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是指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付出劳动应得的收入。

凡依法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工作结束后,应获得合理的评标劳务费。

制定主体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具体支付标准,由市(州)财政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支付机制

由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计费时间

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后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指纹验证系统记录的评标开始时间到结束时间。

具体费用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1小时以内的,评审费标准为25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的,按照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市(州)财政部门在制定本地具体标准时,可以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每次评标时间在3小时(含3小时)以内的,按600/次的基数支付;评标时间在3小时以上的,除支付基数外,超出部分按150/小时的标准支付,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

交通费

评审专家异地参加评审的,应当根据路程远近,支付适当的交通费。交通费由市(州)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支付标准。

本市(州)内200元一次,跨市(州)500/次。

食宿费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由使用单位免费提供食宿。

 

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迟到

根据情况扣费,具体扣费标准由市(州)财政部门制定。因评审专家迟到导致评审不能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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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后宣布流标或延迟评标

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但不得超过200元。

按标准支付交通费并发放补偿费200元。

特殊工程项目

 

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情况决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以上规定的标准。

专家因故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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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200元标准

专家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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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时间一天以上的,当天22时至次日9时为评标专家休息时间,不计评标费。

不支付费用情形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导致废标或者采购活动终止,经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复核发现后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

(二)中途违规离开评审现场的;

(三)评审结束后,拒不按照规定签署的;

(四)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评标专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评标导致评标错误,或评标专家工作疏忽导致明显错误的,不再支付原评标委员会纠正错误的重评(复评)费用。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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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系统在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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