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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有没有区别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6-08-29 15:50: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有没有区别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只有正确把握《条例》内涵要义,才能正确的适用《条例》。因此,自出台以来各地不断组织采购从业人员学习《条例》。日前,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在青海省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培训班上为大家深度解读了《条例》。

 

  在课堂上他讲到大家经常探讨的问题,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有没有区别?《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服务包括两类,即政府自身所需服务(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课题研究等)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如社区、养老文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现。同时《条例》明确采购服务的范围(第二条第四款)。

 

  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范围大于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服务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购的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受益对象来看,有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二类,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而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服务项目采购的需求制定,一般都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执行。第二类、第三类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由采购人制定。特别是第三类服务项目的需求,还要兼具公众的意见。

 

  政府购买服务的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是一致的。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两者虽然有差异,但本质上都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从服务标的的性质上来看,也没有本质的区别。

 

  但需要注意的是服务项目合同期限,关于服务项目的合同期限,可以一签多年,但不得超过三年。信息技术服务、物业管理等涉及连续性服务的可以一签多年。因为预算是根据当年的预算,以后可能调整,所以招标一次招三年,合同一年一签。这也是对供应商的约束,如果供应商履约出现违法违规,可以不再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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