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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政府采购中应该公开哪些内容吗?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6-08-29 14:20: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政府采购事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进一步完善了采购程序、明晰了权利义务、明确了信息公开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但不管什么制度,从出台到落地,中间都隔着学习与理解这样一段距离。只有正确把握《条例》内涵要义,才能确保实施中不跑偏。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在青海省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培训班上重点讲解了在政府采购中几项应该公开的内容。

 
  项目信息须公开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的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采购进入真正实施阶段中的问题,王周欢举例说,某学院购买钢琴,网上公示要采购某一品牌,某供应商随即提出质疑。采购人表示必须采购该品牌。很显然,这样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采购文件须公开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
 
  公开采购结果,目的是让潜在供应商、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是确定采购结果的依据。在采购实践中,有的供应商还会要求公告专家评审的具体内容。那么专家评审的内容是否应公告呢?目前,还没有要求公开专家评审内容方面的法律依据和规定。采购代理机构遇到供应商提出此类要求时,可以告知依据法律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已全部公开。或可答复供应商:因为每位专家的评审意见不一样,而且每位专家的意见并不代表评标委员会的意见,法律也没有规定要公开每一位专家的意见,所以将专家总的意见进行公开是合理合法的。
 
  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
 
  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采购合同须公开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在合同签订阶段,采购人可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合同履行的主要内容。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款,履约时间、地点、方式,违约之后的解决途径等,都要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规定。
 
  同时,必须告诉供应商哪些属于商业秘密,需要保密,并要在公告的合同中隐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权利人已采取保护措施,能够给其带来利益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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