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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这五个关键点 让竞谈胜券在握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6-08-29 14:17: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最后一轮供应商放弃报价,导致少于有效报价供应商少于3家,谈判程序无法继续,怎么办?竞争性谈判中技术比较复杂、方案不能确定怎么办?日前,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在青海省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培训班上深度解析了“竞争性谈判”的适用。

 
  问题一:怎样确定竞争性谈判供应商?
 
  简析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确定供应商的方式:信息公告、随机抽取、由采购人和谈判小组共同推荐。
 
  符合采购需求,并且质量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宜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往往一些技术复杂的公共采购、服务采购项目或者工程采购项目,很难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所以财政部推出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的流程、方法与竞争性谈判没有太大区别,只是在评审方法上,竞争性磋商允许采取综合评分法。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公告期限是10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是3个工作日。
 
  问题二:谈判过程中,最后一轮报价供应商放弃,导致少于有效报价供应商少于3家,谈判程序无法继续,怎么办?
 
  简析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遵照执行,但是要尽量避免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退出的情况。
 
  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如果在知道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后,认为自己没有胜出的可能就退出,所以谈判是谈判小组与单一供应商进行。
 
  一定要做好保密工作,供应商的方案、报价都不得让其他供应商知晓。
 
  问题三: 竞争性谈判少于2家供应商,终止后再进行竞争性谈判,还是只有2家供应商参加,怎么办?
 
  简析 公告发出后只有两家报名,可以直接与两家谈,只有一家的时候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如果是两家的话,最好的办法是让采购人、专家推荐一家,使谈判的供应商数量达到3家。
 
  问题四: 竞争性谈判中技术比较复杂、方案不能确定怎么办?
 
  简析 可以采取两阶段谈判法,先进行方案谈判,确定不少于三个方案,然后让三家供应商报价。《条例》规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甄选方案,谈判小组表决确定3个方案。
 
  问题五: 在谈判过程中,资格条件可否变动?
 
  简析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在谈判过程当中,除了资格条件不能变动之外,其他实质性条款是可以改变的。
 
  但是改变实质性条款之后,要重新组织谈判,谈判文件中的合同草案要重新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询价是一锤定音,其合同条款是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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