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相关政策还没搞懂?看完这篇文章就明白
作者:董莹整理 发布于:2016-06-21 11:57: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PPP相关政策还没搞懂?看完这篇文章就明白
文件梳理
2014年9月: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2014年11月: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2014年12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2015年2月:财政部、住建部 《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
2015年4月:财政部等《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鼓励收费公路推广PPP模式》(财建[2015]111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
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等《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2015年12月: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财金[2015]167号)。
基本概念
PPP定义
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全过程”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基础,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为特征;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双方优势,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
PPP基本特征
参与方:至少有一个公共部门和一个私人部门参与。
长期合作:要求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是平等的合作关系,而不是一种行政指令关系,要本着平等、友好、公正的合作理念,设计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一个PPP项目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都可以找到各自的利益所在,并达成长期合作共识,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建立起明晰的利益分配和调节机制。
优势互补:PPP项目要求每个参与者都要利用自身的独特优势为合作关系带来价值,其结果是既节约资本又提高效率,促成PPP采购VFM(Value For Money,物有所值)目标的最终实现。
全生命周期成本考虑:PPP项目普遍实施周期较长,要求精确规划和核算从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内所发生的项目成本与效益,要本着对社会纳税人负责的态度,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化。
注重服务质量和效果:PPP关注公共服务质量和效果的提升,而不只是单纯受融资和政绩驱动一味注重投标者报价高低或投资人所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工程资产。
PPP适用领域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
社会资本范围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第二条规定,“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项目流程
采购方式
关于遴选社会资本方时是依照哪种类别来采购的问题,目前业内有观点认为应按工程项目属性来选定。实际上,确定社会资本方本身并未涉及工程项目的实施,而且就目前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更多倾向于按服务项目来实施。
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资格预审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社会资本数量及限定方法和标准、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5个工作日。
评审小组:项目实施机构、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
资格预审结果: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足3家的,可依法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资格预审备案: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考察核实
项目实施机构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采购文件内容
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PPP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的可变细节、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述规定内容外,还应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
合同审核与生效
项目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现场考察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 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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