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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领域保证金整顿 政采人应当注意哪些事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16-06-16 15:52: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首先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清理和规范各方面过多过繁的保证金,包括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规范保证金管理等。
 
  根据清查,在工程建设领域除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各地还设立了诚信、廉政、文明施工、道路卫生等24项保证金。毋庸讳言,既然“依法依规”的只有4项,那么其他这些名目繁多的保证金,其设立依据多半是各地区、各部门自己的“红头”文件,此次都在清理之列。
 
  正是基于“保证金”存在的诸多问题,当天会议决定:一是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要于今年底前退还。二是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三是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四要规范保证金管理。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
 
  清理品目繁多的保证金,对减轻企业负担无疑是一大利好。虽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标保证金以及履约保证金不在清理之列,但是还是引起了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这两项保证金到底还该不该交?取消投标保证金又是否合法?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或取消均不违法
 
  在《政府采购法》中,既没有提到投标保证金,也未提及履约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规及部门规章中,也没有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要求参与的供应商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也没有禁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因此,无论是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还是取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都不违法。从今年4月11日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就取消了执行了十几年的投标保证金。
 
  当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注意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对于投标人来说,应当注意提交的形式,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因此,投标人需要注意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联合体投标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在非招标采购中,投标人还应注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是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是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是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是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是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提交报价之前推出谈判的,投标保证金可以退回,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如须提交也须事先明确
 
  关于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在政府采购中,能否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争议颇多。不少业界人士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违约屡见不鲜,有的甚至是直接就不履约,采购人追责困难。因此,招标采购单位需要有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手段,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失为一项行之有效的制约措施,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业界专家提醒,需要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因为这毕竟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且又会让中标人的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如果没有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在签订合同时才要求,那是不合理的,中标人可以拒绝提交或拒绝签约。
 
  要求提交“信誉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保证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法律提及的这两个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没有要求的,最好别给自己惹麻烦。据了解,目前,在一些地方,有要求供应商提交质保金的、信誉保证金的,如不久前某区采购中心组织的图书架设备项目采购中,除了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转账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外,采购中心还要求投标人以现金的形式提交6万元的企业信誉保证金。这就没有法律依据。虽然供应商未就此质疑投诉,但还是建议相关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别再去收取那些自创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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