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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什么内容不可“磋”

作者: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王伟 发布于:2016-06-08 10:25: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竞争性磋商采购最核心的一个词就是“磋商”,磋商的结果直接影响这个项目的效果。磋商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让采购人与供应商就双方共同关注的诸多实质性条款达成共识。只有通过对诸多实质性事项进行详尽的“磋”,才能把“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等诸多疑难问题迎刃而解。笔者认为,在“磋”的过程中,重点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技术条款重点磋。磋商项目本就技术复杂、性质特殊,很多都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这就需要磋商小组在与每一个供应商的磋商过程中,厘清项目需要,尽可能地明确货物或服务的规格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构成、指标参数、交付期限、售后服务以及合理价位等因素。
 
  二是服务要求重点磋。磋商项目很多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服务承诺、售后服务等都需要在磋商中明确。
 
  三是合同条款重点磋。每一个项目都有自己的特点,磋商小组应结合实际完善合同相关条款,确保合同能为项目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四是投标报价谨慎磋。技术和价格可谓每一个招标项目的两个重要支撑,磋商过程也总是会将价格提到磋商现场,但磋商不是讨价还价。笔者不建议对投标报价进行磋商。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要求在磋商开标现场对投标单位报价进行公开唱标,因此进入磋商过程中的投标供应商并不知道彼此的报价,磋商小组若在此过程中就报价进行磋商,很容易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从而影响投标的公平公正。若在开标现场进行了公开唱标,笔者也不建议磋商小组就价格进行过多明确的磋商,因为专家的一些言行,可能会造成投标单位的误解,有引发一些纠纷的隐患。
 
  五是商业秘密不可磋。磋商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的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实质性条款范围、条件、口径必须一致,而且对涉及的相关信息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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