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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哪些内容不可变

作者: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王伟 发布于:2016-06-08 10:22:3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竞争性磋商在磋商过程中,会出现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情况,现场的变动是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智慧的凝结,也是对项目的进一步完善。通过变动部分内容,使供需对项目的理解更深入,也更符合实际情况。但什么内容能够变动,什么内容不能变动,这个是必须明确的。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按照以上所述,能变动的内容只限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三方面。这部分的变动,都将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换言之,对于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评分办法等其他内容是不允许作变更的。在实际工作中,磋商项目相对比较复杂,会出现在磋商过程中,发现磋商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存在不太合理或过高过低的现象,也会出现磋商小组成员现场提出要对评分办法提出修改意见。资质作为入门的门槛,是面对全国所有的潜在投标单位,如果在评标现场随意的更改“门槛”高低,这是对全国其他潜在投标单位的不公平。
 
  评分办法也是一样,它是进入“门槛”之后,衡量每一家投标单位的“标尺”,试问,“标尺”又怎么能说变就变呢?对于类似情况,我们都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评到底”,对于语焉不详或有歧义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澄清,但不得修改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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