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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表格告诉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6-05-31 21:16: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内容

条款

原则

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签订方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与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形式

书面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时限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备案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不备案,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分包履行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

补充合同

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合同公告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不按规定公告合同,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七条

供应商放弃中标

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采购人不签合同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资金支付

采购人应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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