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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条例》规定与适用(4)

作者: 发布于:2016-05-13 08:02: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举办的第27期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4月中旬在深圳成功开班,有来自全国各地的400余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参加,为期两天的授课和研修效果,获得了学员的广泛认可和点赞。
 
  在本期研修班上,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结合政府采购热点难点及操作实际,“以案说法”,深度解析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适用:
 
  关于串标行为的认定
 
  案例1:总经理被追究刑事责任,可否认定公司有重大违法记录?
 
  答:《条例》明确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公司犯罪采取“双罚制”,但通常对公司负责人判处刑罚的居多,对公司判处刑罚的较少。公司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未对公司判处罚金的,难以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违法。
 
  要点:公司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未对公司判处罚金的,难以直接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案例2:配偶分别担任甲乙两公司的法定代表法人,甲乙两公司能否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答:夫妻二人虽是财产共有关系,但判定串标还得看是否存在以下情形:投标人间协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投标人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同一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标或排斥某投标人而采取的联合行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文件的项目管理成员为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
 
  要点:夫妻各自所开公司可否投标同一项目,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认定存在串通投标,应查实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关于资格审查
 
  案例:供应商申请加入供应商库或报名登记,是否要进行资格审查?
 
  答:多数供应商入库未经过资格审查,只需符合一般性要求即可。报名登记在程序上不属于资格审查,但确实带有资格审查的色彩,从采购人角度看,这不属于资格审查,因为后续很多工作都要知道谁购买了标书,所以一定要进行报名登记。财政部18号令规定,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做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资格审查根据项目类型也有很大差异,货物提供商由于很多是贸易企业,无需做过多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有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时可不再做资格后审。资格预审合格的,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供应商应通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
 
  要点:供应商入库登记或报名登记难以认定是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符合相关程序性要求。已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做资格后审,但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供应商应报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关于回避情形
 
  案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小张发现,其三年前任职的公司前来投标,是否需要回避?
 
  答:政府采购中需回避的情形有四种:一是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二是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权集中情况下,股份达到51%的为控股股东;在股权分散情况下,能实现控制的具有控股权。三是,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四是,与供应商有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关系。
 
  要点: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的要回避,过了三年的不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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