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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财政部 发布于:2005-02-17 10:19:00 来源:财政部

  财办库[2005]10号
  
  关于印发《200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认真落实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精神,现将《200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附件:200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财政部办公厅
  
  二OO五年二月七日

  附件:
  
  200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200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和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个目标、四项原则和六大任务”的改革思路,继续围绕“上规模、建机制、抓规范”,深化各项改革工作,切实提高采购质量、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理清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思路
  
  要按照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提出的“五个目标、四项原则、六大任务”,在总结政府采购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国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政府采购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完善改革思路,指导今后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及规模
  
  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目标为2500亿元。为确保目标的实现,要完善政府采购编制管理,科学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把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款、中央(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纳入政府采购实施范围。要抓好工程、服务和节能环保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重点是建立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的模式和机制。要在加强政府集中采购的同时,做好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要继续在大力推行协议供货采购形式的基础上,探索其他有利于扩大采购规模的方式。要推动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扩大其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规模。
  
  (三)继续实施规范化管理
  
  要深入推进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分离工作,除尚未完成此项工作的省(市)要抓紧落实外,重点要推进地(市)一级分离工作,逐步建立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要规范集中采购行为,优化集中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提高集中采购效率,建立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制度。要进一步完善规则程序,加大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力度,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季报和年报,做好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和培训力度,加强采购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
  
  要认真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等办法的各项规定。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认定标准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促进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制定一些地区性操作办法,有效地实施政府采购法提出的各项政策目标。
  
  (五)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活动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财政部将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区也要结合改革进度,认真研究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合理安排监督检查时间,通过实施监督检查,切实推进本地区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要加强对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工作方案;要积极研究电子化政府采购问题,探索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实施途径。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完善组织机构,充实队伍力量,协调好各有关方面工作关系,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二)改进服务,提高效率。财政部门要树立服务观念,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集中采购机构要通过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使改革工作在采购管理、组织形式、采购模式、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上都体现效率要求,满足采购人的合理需要。
  
  (三)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精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改革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思路、创建新机制。集中采购机构也要围绕完成做好集中采购目录所赋予的项目,总结集中采购高效快捷的新方式。通过改革创新,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发展,政府采购的成效更加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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