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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设定省级限额标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5-05-11 17:2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3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设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规定: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包括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设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即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也应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财政厅的批准。

  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设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即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由部门、单位组织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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