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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接收和开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5-06-15 13:27:00 来源: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

 各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接收和开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我办,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抄报:省重点办、省重大项目稽察办、委法规处、委监察室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

  投标文件递交、接收和开标暂行办法

  一、 投标文件递交

  第一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装订、密封、分包、标识,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

  第二条 投标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应随投标文件同时并单独递交给招标人,但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可以封装在投标文件中。

  第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要求撤回的,应以书面形式,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字、盖章、密封、标识及递交。

  二、 投标文件接收

  第四条 招标人(含招标代理人)应委派二名及以上工作人员或委托公证机构代表,在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协助下,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检查确认投标文件及投标补充文件的包装、密封、标识、投标合同段(包)、投标人全称、投标担保形式、金额、投标文件送达时间等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后,才能接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应当拒收或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纠正后重新递交投标文件。

  第五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和投标补充文件后,应填写《投标文件签收单》一式三份,注明投标人全称、投标合同段(包)、投标文件的件数、送达时间、包装和密封状况、投标担保形式、金额等,分别由递交人、接收人和省交易中心代表签字,招标人、投标人和省交易中心三方各保留一份。

  招标人收到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汇票、支票或现金后,应另向投标人出具财务收据。如投标截止时间后发现投标保证金汇票、支票或投标保函无效或银行拒收的情况,属投标人自身原因者,投标文件无效;属招标人原因者,应允许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的约定时间内予以更换。

  第六条 投标文件接收时,并在开标前,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完成“工程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的投标文件接收程序,如发现投标人全称或投标合同段(包)与投标资格预审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该投标文件的递交人、招标人和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实处理,属投标人原因者,投标文件无效。

  第七条 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存放在省交易中心,保持投标文件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标前不得启封投标文件。


  三、 开标

  第八条 至投标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招标人应向省交易管理机构申请重新组织招标或其他方式定标。

  第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日,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省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省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负责唱标、记录等开标服务工作。

  第十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统称投标人代表)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开标,开标前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港澳台通行证、护照,下同)的原件,投标人授权代表还必须同时出示投标授权书原件(或说明投标授权书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以证明授权代表的身份和被授权范围,并由招标人和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验证确认。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启封前,投标人代表在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协助下应首先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与递交时是否一致。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与递交时一致的,则招标人代表和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按照投标文件先送达后开标的顺序进行开标。开标程序见附件。

  若发现某一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与递交时不一致的,招标人应停止本标段(包)的开标,并报省交易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唱标人应如实按投标文件当众宣读投标人全称、投标人代表姓名、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递交情况、投标最终报价、工期(服务期)、项目经理(总监)及其它主要内容。记录人将唱标内容当即输入“工程交易信息管理系统”,在开标现场公示。

  投标人代表应对唱标内容及记录结果当即进行校核确认。如发现唱标内容或记录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在签字确认前当场提出,并经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唱标人和记录人核实后,当即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撤回函的,招标人应在开标时宣读撤回函,并将其投标文件及其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投标人。

  第十四条 开标时,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则投标文件不予启封或唱标,即使已启封或唱标的,其投标文件仍然无效:

  1、投标人代表未能在所投标段(包)开标结束前参加开标或未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的;

  2、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在所投标段(包)开标结束前未能出示有效的投标授权书原件的;

  3、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或其它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段(包)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为最终报价的;

  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或不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

  6、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标情况的。

  第十五条 唱标结束后,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招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均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投标人代表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的,均视为对开标结果予以默认。

  开标结束后,如发现开标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者,除评标委员会认定的特殊情况应另行处理外,其开标结果不予纠正。

  第十六条 省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投标文件递交、接收和开标的全过程。

  第十七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附:“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开标程序”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开标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开标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参加开标的单位、部门和人员;

  三、招标人代表讲话;

  四、主持人宣布开标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

  五、主持人宣布招标标段(包)的开标顺序,并依次宣布每个标段(包)每份投标文件送达的时间及开标顺序;

  六、依次组织各标段(包)开标:

  1、某个标段(包)的所有投标人代表向招标人代表递交核验本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以及投标授权书(装订在投标文件内者,应予说明),并与招标人工作人员和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一起检验确认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是否与递交时相一致;

  2、招标人工作人员和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标段开标顺序依次启封投标文件。依次核验投标授权书和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或投标保函等;

  3、唱标人依次按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全称、投标人代表姓名、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投标最终报价、工期(服务期)、项目经理(总监)及其它主要内容;

  记录人当即将唱标人宣读的内容输入“工程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并现场公示;

  4、投标人代表依次当即确认开标结果;

  5、招标人代表公布参考标底(如编制参考标底,且约定公布标底的),记录人予以记录并公示;

  七、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招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在“工程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输出的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归还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

  八、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的注意事项及要求;

  九、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

  注:主持人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担任。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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