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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车辆定点保险有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5-06-16 10: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的管理,规范投保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自2005年3月起,山西省财政厅决定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管理。有关事项如下:

      一、实施范围。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含驻地不在太原市的单位)(以下统称投保单位)的各类机动车辆。

      二、定点保险机构。经竞争性谈判采购,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为2005年度省级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机构。三家保险公司对同一类型且购置时间和价值相同的车辆收取的保险费最高限额是相同的,所提供的服务也大致相同。但由于三家保险公司的基准取费标准不同,因此优惠比率不完全相同。

      三、为了促进各保险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省级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服务质量,在有效期内,投保单位应当在各定点保险机构承诺的最高取费标准之内,继续与其商谈,以争取更多的保费优惠。并结合各保险机构的服务承诺等因素,择优确定定点保险机构,同时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

      四、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05年3月份起至2006年2月底。在此期间,投保单位的公务车辆如参加保险,定点保险机构将按承诺的保费折扣率和其他优惠条件,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

      定点保险机构应严格信守承诺,不得变相提高保费折扣率的标准,不得改变或降低其承诺的服务内容。

      五、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系数的,定点保险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山西采购中心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由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六、投保单位应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参保险种。定点保险的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其他险种不属于定点保险范围,投保单位可根据需要选保。为方便管理,垂直管理单位驻并以外的单位可以市为单位集中在定点保险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七、定点保险机构必须将所承诺的保费费率、优惠折扣率及计算方法、理赔程序、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方法等内容,用《服务手册》的形式,在上门服务时送达投保单位,以便投保单位查询和监督。

      八、保费结算方式。对政府采购车辆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用,由投报单位或定点保险机构凭有关手续经省财政厅和山西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后,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属于投报单位自筹资金的,车辆保险费的支付,由投报单位随保随付,但同样履行备案程序。保险公司在出具的发票上必须加盖保险定点采购专用章。

 


;     九、投报单位参保定点保险险种时,必须到定点保险机构投保。发票未加盖保险定点采购专用章,或在定点保险机构范围外参保的,国库支付中心以及投保单位财务部门应不予报销,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投保经办人员的责任。

      十、投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定点保险机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十一、投保单位发现定点保险机构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可向省财政厅国库处投诉,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并列入不良服务商名单。

       十二、本通知自3月14日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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