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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第二期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5-07-29 15:33:00 来源:云南政府采购网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专学校:

  根据《关于对省级单位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通知》(云财采[2004]11号)精神,现将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2005年第二期协议供货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计算机、数码复印机、打印机(含桌面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投影机、碎纸机、速印一体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且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均纳入本期协议供货范围,各采购单位在采购设备时,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选购。采购单位的采购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或协议供货以外的商品,都必须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二、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三、采购方式
  在本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由采购人在中标品牌、型号、最高限价范围内向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直接采购。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2005年第二期协议供货中标品牌及经销商名单》和《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2005年第二期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一览表》在“云南政府采购网  www.yngp.com.cn” 的协议供货专栏公告,请采购人注意查询。

  四、采购合同 
  采购人进行采购时,应与经销商签订《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书》(见附件一)、《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验收及付款确认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验收书),并加盖采购人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作为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原始凭证。合同文本和验收书各一式五份,分别由采购人(两份)、经销商和采购中心(各一份)、采购管理部门(一份)留存。其中,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中心留存单据,由经销商按月随汇总表一起报送。

  五、付款方式 
  采购人在申报具体采购需求之前应事先落实采购资金,并根据资金的性质按以下方式向经销商支付货款:

  1.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的采购资金,由采购人在本次采购全部货物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国库处一次性报送本次采购所有合同及验收书、发票复印件等付款凭证,国库处按每份具体的协议供货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划拨到经销商指定帐户;

  2.采购人支付的采购资金,由采购人在货物验收完毕后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六、采购价格及价格调整 
  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可在此基础上采取与中标经销商协商、组织多家经销商竞价或直接与中标厂商谈判等方式,货比三家,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最高限价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的费用,采购人无需再另外付费。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厂商如对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向下进行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对中标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进行相同幅度下调,并将具体调整情况按统一格式上报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将随时通过“云南政府采购网”的协议供货专栏公告价格调整情况,不再另行发文通知,请采购人注意上网查询。

  七、协议供货采购操作程序
  1.采购人填制《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需求申报表》(从“云南政府采购网”下载打印,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财政预算拨款须加盖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公章。申报表为四联单,其中采购人两联,采购中心、经销商各一联。

  2.采购人将申报表报省政府采购中心登记,并领取《协议供货通知书》。

  3.采购人向经销商出示《协议供货通知书》,并提供一份申报表(经销商联),选定货物并议定最终供货价格,与经销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

  同批采购项目如在多家经销商采购,请向第二家及以后的经销商提供申报表复印件,此复印件须注明哪些设备已采购,并加盖提供这些设备的经销商公章。

  4.经销商送货时携带验收书,货物当场验收安装完毕后,由采购人在验收书上签字盖章,并办理付款手续。

  5.合同和验收书留采购人两份,其中一份由采购项目负责人留存,一份交财务用作付款凭证。

  6.经销商带回三份合同和验收书,一份自存,另二份暂存经销商处,在每月5日前随同《协议供货统计月报表》一并交采购中心存档。

  7.合同及附表由采购中心向经销商提供电子文档模板。合同编号由经销商按如下规则自行编制:
  第1位:X,表示协议供货
  第2-5位:4位数年份
  第6-11位:经销商在采购中心登记的6位数编号
  第12-14位:3位数顺序号
  如某经销商登记编号为903988,则2005年第一份合同编号为:
  X 2005 903988 001

  八、权益保护 
  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厂商及经销商履行承诺书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采购人要注意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厂商和经销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为保护中标厂商的合法权益,本次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产品的价格、折扣、服务承诺等)未经采购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转载、刊印或用作其他用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本次招标结果原则上只向各省级采购人公布并为其服务,其他单位若需使用或参照本协议供货的中标结果进行采购时,应事先与采购管理部门协商。

  为确保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中标产品技术指标真实准确,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场价格行情调查、技术指标测试和现场验收工作,视情况报采购管理部门批准调整或取消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虚报技术指标的中标产品。采购人在执行协议供货工作的过程中,如发现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请及时向采购管理部门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九、违规处理 
  采购人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并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采购管理部门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按现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执行协议供货过程中,遇有经销商不能及时按最高限价或协商的价格交付中标产品、不能提供与其承诺相符的服务或中标厂商、经销商存在违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的行为,采购人可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或向采购管理部门投诉。此类违约行为包括:

  1.经销商在收到各采购人订货要求后,在中标厂商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

  2.中标的某一型号规格货物被另一型号规格的新产品替代(替代产品不能低于原型号配置且已经采购中心确认)时,中标人擅自提高供货价格的;

  3.中标厂商未能提供承诺的服务的;

  4.中标厂商授权的经销商不遵守中标厂商的承诺供货或提供服务,而受到采购人的有效投诉,中标厂商未能及时解决的。

联系电话: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0871-3637530;
省政府采购中心:0871-3619541、3640258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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