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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6-11-30 09: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和售后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建立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制度

  《陕西省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单》(见附件一),作为供应商开展售后服务、采购单位与供应商联系、解决售后服务问题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联系单要按规范格式制作,正确使用。

1.统一制作格式
联系单按长9厘米*宽6厘米标准,白底黑字,用不干胶单面制作。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要求,由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上述格式制作,内容包括:货物名称及型号、 质保期、供货日期、安装日期、供应商名称、合同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监督投诉电话等。

2.规范粘贴使用
(1)联系单上所列内容请如实填写,不得缺项。
(2)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必须在设备醒目位置粘贴联系单,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协商解决,保证采购单位在遇到售后服务问题时能及时便利与供应商进行联系。
(3)联系人要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如遇人员变更或其他有关内容变更,应及时调整联系单或告诉设备使用单位。

3.明确管理职责
(1) 采购单位应进一步强化维权意识,认真组织验收。在检查验收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规定要求提供联系单,应拒签政府采购验收回复单(见附件二)。供应商在提供设备时应向采购人详细介绍设备的使用要求、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服务期等相关内容;工程和服务项目根据项目特殊性制定不同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
(2)在合同期内,采购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安装、验收设备或不能及时组织施工、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应向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反映,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3)各单位的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当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工程、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时,要及时和供应商或售后服务单位联系,或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反映,以便尽快解决问题。

二、建立政府采购质量跟踪和抽检制度

1.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30万元),采购单位在反馈验收回复单的同时,必须填列政府采购质量反馈表(见附件三),作为考核供应商售后服务和质量的依据。

2.采购单位若发现设备、工程或服务质量有问题,应及时以质量反馈表或其他形式分别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反映。

3.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还将定期、不定期地向各采购单位发放质量反馈表,对供应商售后服务及所供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质量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省财政厅将聘请质量监督部门的专家和政府采购专家成立质量检测专家组,对供应商所供设备质量进行功能性检查和抽检,检查中标的供应商所供设备是否符合和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配置,有否存在以次充好、弄虚作假行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三、建立供应商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度

1.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不定期地对联系单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粘贴联系单、售后服务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任或故意推诿、拖延,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供应商将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采购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售后服务档案,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定期收集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产品质量问题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经查属实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散采购项目参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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