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监察员职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湘潭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19 15:48:00 来源:湘潭政府采购网
潭财采〔2005〕8号
各有关单位及定点维修厂:
为了更好地贯彻潭政办发[2005]3号和潭财采[2005]4号文件精神,做好机关事业和团体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质量,节约维修费用,促进廉政建设,我们向社会公开招聘了汽车定点维修驻厂监察员,制定了《湘潭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监察员职责及管理办法》,请各单位、维修厂家以及社会予以监督,监督电话:8276064、8251574。
一、定点维修监察员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自觉遵守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加强纪律观念,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请假、考勤制度,挂牌上岗。工作服从安排,做到尽职尽责。
3、树立优质服务,严格把关的观念,加强维修的现场监督。严格把好维修车辆的送修关、质量关、价格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采管办。
4、随时了解和掌握维修配件市场价格的变化,常用配件做到胸中有数。若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要随时文字报告采管办。
5、随时搜集、整理车主单位及维修厂家对定点维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6、认真细致审核报修单、结算单,合理纠正厂家修理价格,零配件价格高报、错报现象,并向厂家提出意见,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采管办作出处理。
7、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在工作时间内不做任何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8、公正廉洁,不得接受维修厂家和车主单位的馈赠及宴请,不得向汽车维修厂家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
二、定点维修监察员管理办法
1、维修监察员采用聘用制,实行双向选择。一经聘用,必须与采管办签定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其职责、权利和义务。
2、维修监察员要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学习有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性质、掌握工作内容及操作程序等,并认真学习和执行采管办的有关管理制度。
3、每周一上午为监察员的工作例会时间,由采管办召集,各监察员必须书面汇报上周的工作情况,并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4、维修监察员应做好定点修理厂结算审核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半个月或一个月轮换一次工作岗位。
5、采管办专设汽车定点维修工作人员1名,全面负责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日常工作,包括对定点维修厂家履约管理,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汇审的组织审定和对驻厂监察员的工作衔接,考勤登记等管理工作以及对送修单位执行维修制度的管理。同时,开展一些调研活动,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服务。
6、维修监察员由采管办登记考勤,监察员每天到厂后在8:30分前用厂方固定电话向采管办报到,若因病、事假不能上班,必须向采管办请假,请假超过三天以上的由采管办另行派人接替工作。
7、维修监察员不得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更不得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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