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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7-11-30 14:31:00 来源:

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济南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关于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报认定、审批代理资格工作程序。
(一)代理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1、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采购办要求的政府采购代理资质证书; 
2、代理机构注册地不在济南的,必须在济南市设立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办事机构,并承诺为其办事机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
并且有十人以上专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在2/3以上相对固定;办公地点相对固定;
4、必须具有承办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应具有的基本工作设施和条件,办公场地面积(含开标、评标室)不低于180平米; 
5、遵守法律、法规,具有履行采购合同的能力和良好信誉。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的记录,高级管理人员无职业犯罪记录;
6、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
7、具有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能力,有较好的招标代理业绩;
8、一经确定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活动中要确保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物有所值原则,同等质量和服务条件下合理最低价中标原则。
(二)代理机构备案
凡具备上述条件并有意愿代理济南市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公司,必须向我办提交代理申请,办理代理资格证书备案手续,接受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允许代理济南市政府采购业务。
(三)代理范围:各代理机构代理范围只能在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程序。
1、在采购办发布的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 代理机构在接到《政府采购审批表》后,应与用户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协议书》,列明委托方、受委托方、采购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数量、资金来源、资金预算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书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3、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监察部2003年联合下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机构应针对此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填写《聘请论证专家申请表》,在经过采购办项目管理科人员签字确认后,到综合科以随机方式抽取论证专家。
4、政府采购项目论证前,用户代表(全权负责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须是此采购项目负责人)、采购办项目管理科人员以及论证专家应填写签到表(表内应有项目名称、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日期等内容)。项目论证包括采购方式的论证和采购文件(主要是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的论证。
对于采购方式的论证,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则不需要填写《采购方式申请表》;如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管理的规定,以及济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当年度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由用户代表与论证专家同时填写《采购方式申请表》列明理由,经项目管理科人员签字确认后报采购办分管主任审批。
对于采购项目技术要求的论证,应本着既要满足用户的工作需要,又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带有倾向性和歧视性的条件写入政府采购文件。如果在开标前(报价时间截止前)有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提出质疑,应立即通知项目管理科人员并组织重新论证。质疑不实的可按期开标,质疑属实的应向所有已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发出书面更正,并在济南市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以公示日期作为发布采购文件的起始日期,重新计算。

三、日常监督检查和评审
采购办与市纪委、审计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共同对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政府采购规范运作。检查主要内容:
1、委托代理协议签定情况;
2、代理采购价格、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情况,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是否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的要求;
3、中介代理费收取情况;
4、检查代理采购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5、服务质量、技术能力、信誉状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6、采购文件保存情况;
7、代理机构供应商库管理情况,是否按《采购法》规定,严格供应商资格审查;
8、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9、在办理代理业务过程中有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采购办将会同市纪委、审计局等有关部门,通过现场监标、公众反映和投诉等信息反馈机制,联合对入选代理机构进行随机突查,一经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服务质量、能力不合格,或工作人员变化比较大,将立即暂停其代理业务,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在我市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三年内不再使用。

四、政府采购中介代理费等收取和支付办法和标准。
(一)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收取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评审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执行。
(二)政府采购中介代理费应在有关规定范围内下浮一定比例计费。                                                                       
五、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要求。
(一)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主动接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审计局的监督管理。
(二)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质量水平放在首位,依法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三)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严格依法采购,不断扩大政府采购代理总量,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切实防止商业贿赂的滋生。对采购文件的拟订等重要岗位实行复审制度和交叉监督制度,不断提高代理工作人员素质。
(四)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把规范操作、严格依法采购作为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依法从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开拓采购代理业务,为提升政府采购良好形象,共建规范、有序、诚信的政府采购环境做贡献。 
 
济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2007年 11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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