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省级政府采购活动重大事项报备制的通知
作者:江苏财政厅 发布于:2007-12-29 13:46:00 来源:江苏政府采购网
苏财购〔2007〕20号
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有关部门,省内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省级政府采购活动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等,决定建立省级政府采购活动重大事项报备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对象: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级经批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有关部门,代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省内各甲级资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报备内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及本机构重大活动及事项;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有关部门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及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省内甲级资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
三、报送要求: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每周五下午5点前报备下周拟安排的公开招标项目情况;在每月结束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报备下月工作安排、重要活动及重大事项;在每季度结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报备本季度的工作动态、重要活动及重大事项,以及下季度的工作安排等。
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有关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报备本季度实行的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重要活动、重大事项,和下季度的工作安排等。
甲级资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每周五下午5点前报备下周拟安排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如无代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则可不报送)。
以上要求报送的政府采购项目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报送公开招标项目,甲级资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报送所代理的全部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请填写本通知所附的《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报备表》(可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下载)。
四、报送方法:上述报备材料,请传真至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传真号:025-83633344)。
五、各机构报备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项目。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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