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采购办关于做好省级单位2008-2009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通知
作者:浙江省政府采购管 发布于:2008-02-15 13:20:00 来源:浙江政府采购网
浙政采办字〔2008〕3号
省级各单位:
为做好省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工作,规范公务车辆维修采购行为,根据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关于对省级单位实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6〕2号)规定,现将2008-2009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有效期
1.实施范围: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内所有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送修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2.定点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二、定点维修企业
经公开招标,确定杭州华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35家汽车维修企业为2008-2009年度第一批省级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具体名单及相关情况见附件1)。
三、维修企业选择及维修程序
2008-2009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实行网上采购。送修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车辆类型、维修内容,以及定点维修企业的地域位置、维修报价、维修范围和服务承诺等基本情况(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自主选择确定定点维修企业进行公务车辆的维修,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办理有关维修采购手续。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1.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由送修单位通过浙江财政政务外网(http://220.191.246.146:9080/zfcg)“省级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从网上填写车辆维修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并按规定报省采购办确认(如未编报车辆维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规定先办理采购预算追加手续)。
2.网上填单送修。送修单位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车辆维修)管理系统”,选定需维修车辆并填写“定点维修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样式见浙江政府采购网),注明故障内容和维修要求,经有关人员审核后从网上提交给选定的定点维修企业,并送车联系有关车辆维修事宜。
3.维修项目初检。定点维修企业根据送修单填写的维修内容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的材料明细及价格、维修工时费、材料管理费等提出初步意见,经相关人员审核后按送修单位事先约定的确认方式(包括现场确认、电话或传真确认、网上确认等)与送修单位进行确认。
4.维修内容及费用确认。送修单位应对维修企业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按事先约定的确认方式进行确认。维修企业必须得到送修单位的确认后才可进入实施维修和保养程序。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如发生有超出维修范围的,或需新增、变更维修内容,增加维修费用等情形的,维修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与送修单位联系并协商确定,同时对送修单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如送修单位提出对维修更换下来的零部件留存查验的,维修企业应主动配合。
5.验收交接和结算审核。车辆维修结束后,定点维修企业应出具维修出厂合格手续(二级维护以上),同时将实际所用维修材料的数量、价格和其他有关费用等内容录入《定点维修验收结算单》(以下简称验收结算单,样式见浙江政府采购网)后从网上提交送修单位审核,并通知送修单位前来验收提车。接到通知后,送修单位应派专人负责验收,对符合送修要求、维修项目与收费内容一致、质量合格的,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结算单的“验收意见栏”上签字认可,同时相关人员在网上对最终维修结算价格进行审核确认。
定点维修企业的网上公开价格为结算时的最高限价,送修单位在结算前可按平等协商的原则与维修企业确定最终维修价格。验收结束后,送修单位也可在网上对定点维修企业的本次车辆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情况进行如实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对维修企业的考核依据。
6.维修费用的结算支付。验收结算单经送修单位确认无误的,定点维修企业方可办理维修费用支付手续。维修费用可采取按季集中支付的办法,由定点维修企业在每季度终了前10日内,从网上选取验收结算单由系统自动生成《定点维修结算汇总单》,并将经验收人员签字的验收结算单和“维修费发票”作为附件扫描录入系统后,一并从网上提交给送修单位确认,同时上门将加盖“2008-2009年度省级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专用章”的维修专用发票送达到送修单位查收。
送修单位应及时对定点维修机构网上提交的《定点维修结算汇总单》和相关附件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的,系统将自动对维修结果进行备案登记。同时,送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的,由送修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机构申请“财政直接支付”;使用单位其他资金的,由送修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自行向定点维修企业支付。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实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验收结算单和相关附件未经网上备案登记的,或维修发票上未加盖定点维修专用章的,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和单位财务部门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因公务车辆有特殊维修要求,定点维修企业不能满足其维修需求的,或送修单位自购汽配材料并自行安装、维修的,送修单位可在办理政府采购预算确认手续时提出,报省采购办确认后,按单位自行采购形式,在非定点维修企业中进行维修,或凭材料采购发票据实核销;在杭州市区发生车辆故障需要紧急维修的,可就近在定点维修企业中先行维修,之后再补办网上采购手续。
对因公在杭州以外地方出车时发生车辆故障需要紧急维修的,或一次性维修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小零小修项目,可就地、就近维修,不受本定点维修规定,直接凭维修专用发票按财务制度规定据实报销。
五、监督与管理
1.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信守承诺,不得变相提高维修工时费单价和材料管理费率标准,不得无故拒修送修单位的车辆,不得超出其经营资格和类别修理公务车辆。
2.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在厂内显要位置和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示车辆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主要或常用材料价格(进价)等维修报价信息和服务承诺等内容,以便送修单位查询和监督。未在网上公开的材料和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信息,不得计入定点维修结算单。
3.本期定点维修企业将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并进行动态管理。各定点维修企业经10个以上送修单位网上考核评价,并由系统自动统计其“满意度指数”在60分以下的,或有擅自提高材料价格、虚算工时,以变通合约的方式进行维修和结算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被举报或监督查实发现在3次以上的,将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从本次投标未入围的候选维修企业中按序择优确定一家替补入围。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3年内不得进入省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范围。省采购办将会同省政府采购中心等单位对定点维修企业的维修质量、材料价格、收费标准和服务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4.省级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送修、结算等审核审批手续。严禁单位工作人员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服务承诺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定点维修企业若发现送修单位或个人有不正当行为的,应向省采购办或省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各定点维修企业和送修单位在定点维修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及时向省采购办、省政府采购中心反馈。省采购办联系电话:87057615;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88907706。
附件:2008-2009年度省级定点维修企业情况一览表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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