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度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8-04-14 17:12:00 来源:
川财采【2008】14号
省级各部门: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采购资金,提高服务质量,2008年度省级单位公务用车继续实行定点保险,同时引入保险经纪人机制,由保险经纪人为省级单位提供定点保险服务。现将有关定点保险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定点保险的范围
在蓉(包括锦江、青羊、武侯、金牛、成华和高新六城区)的省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下称省级单位)公务用车(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投保的车辆除外,下同)。
二、 定点保险经纪人和定点保险公司
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为2008年度省级定点保险经纪人(下称经纪人)和定点保险公司。
三、 定点保险的期限
有效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四、 定点保险的险种
必选: (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车辆损失险(含自燃险)
(3)第三者责任险:20万人民币
(4)全车盗抢险
(5)车上座位责任险:5万元人民币/座
(6)不计免赔特约险
自选: (1)玻璃破碎险
(2)划痕险
(3)其它险种
必选险种各单位必须投保。自选险种各单位自行决定。
五、定点保险的优惠
投保险种(商业险)保费按标准保费的41.2%优惠(注:其中保险公司优惠30%)。
符合交强险有关规定的,按保监会批准的基础保费优惠10-30%。
六、定点保险的投保
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必须通过经纪人投保。凡2008年4月1日起保的车辆,一律由定点经纪人安排投保,如有车辆已提前投保,请自行安排退保事宜。
省级单位公务用车保险可直接到经纪人处办理,也可通知经纪人上门服务。投保时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行驶证复印件(新购置的车辆还需提供购置发票及合格证)。
七、定点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单位在车辆投保收到正式保单及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保费一次性支付给经纪人。
收款单位户名: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
账号:7411010182600181289
八、定点保险的理赔
投保单位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拨打定点保险公司95518报案电话。经纪人协助索赔事项。
九、定点保险的管理
省级各部门应牵头负责本系统公务车定点保险工作。接此通知后应立即转发所属单位,或通知所属单位登录财政综合业务网和四川政府采购网(网址:www.sczfcg.com)下载,并按文件要求执行。省级单位必须填制《省级单位公务用车信息统计表》(表格附后),省级各部门归集后于2008年4月1日前交经纪人处备案。省财政厅将对省级单位定点保险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执行好的予以表彰,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十、联系方式:
经纪人联系人(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熊建、王岚,手机:13980698177、
13981897765、13880873316,电话、传真:(028)85563752、85563758、85563900、85564100。
E-mail:xuqing@ccib.com.cn,xuqing999@vip.sina.com
办公地址:洗面桥街30号成都高速大厦B栋15-B
省财政厅邓楠 86657615,86665220-387
附件:《省级单位公务用车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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