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8年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8-04-18 16:34:00 来源:
国机采字 [2008] 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及有关文件规定, 经财政部批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与2006-2007年家具类定点供应商续签了合同,现就2008年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供应商及合同时效
2008年度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仍为2006-2007年度家具定点企业(定点供应商联系方式见附件1),具体分包未变。
合同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办公家具需求方案设计、制造、安装和售后服务等。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单个项目办公家具采购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采购程序
除以下两点外,其余采购程序均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关于2006-2007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6]22号)执行:
1、下限标准。集中采购下限标准从1万元提高为2万元,即单次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可由采购单位自行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须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要求执行。
2、备案材料及电子验收单打印。对于1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家具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须向采购中心报送《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情况表》(附件3)、供应商报价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情况表》应加盖采购单位公章,并尽量详述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评审程序及评审意见;“供应商报价文件”应含有报价供应商公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各采购单位应要求预成交供应商上网填报“电子验收单”。采购中心将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对验收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即可打印“电子验收单”。各单位应在取得“电子验收单”后与供应商签署合同,并由定点供应商将合同复印件报送采购中心备案。电子验收单作为政府采购凭证,各单位应将验收单和发票等一同作为报销凭证。
三、履约监督
为了进一步确保定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采购中心在合同期间对定点供应商将加大质量检验及履约考核力度。各单位应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条款,监督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若发现定点供应商存在不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可填写《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传真或报送至采购中心。一经查实,采购中心将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采购中心将不定期公布定点供应商履约考核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定点供应商实施奖优罚劣。
四、其他有关事项
对各单位家具采购项目中涉及如:仿古家具、实验室家具等定点供应商无法供应的其他家具产品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的,原则上按以下方式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在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cn)上实行网上竞价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实施。
为方便各单位了解相关政策,凡为定点家具有关文件,采购中心均会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中 “家具定点采购”栏目发布,各单位可上网查询。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二处反映。
有联系电话:010-83083574/84/49、83084975
传 真:010-83084974
电子邮箱:liz@zycg.cn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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