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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8-2009年度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8-04-21 16:13:00 来源:

湘财购【2008】06 

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湖南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求,现就2008-2009年度省直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8-2009年度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及标准
省直单位(含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的单位)在批量标准以下的所需商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
(一)实行协议供货的采购品目:
1、便携式计算机;2、台式计算机;3、服务器;4、显示器;5、移动硬盘;6、打印机及其耗材;7、多功能一体机(含配件、耗材);8、速印机(含配件、耗材);9、投影机(含配件、耗材);10、碎纸机;11、复印机(含配件、耗材);12、传真机及其耗材;13、数码摄像机(含配件);14、数码照相机(含配件);15、U盘;16、UPS电源;17、扫描仪;18、家用空调;19、文印用纸;20、通用办公软件;21、汽车。
(二)协议供货标准 
1-20品目  单个品目10万元以下
21品目    同品牌同型号4台以下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三)综合类协议供货商供货的产品范围
显示器、移动硬盘、碎纸机、传真机及其耗材、U盘、扫描仪、文印用纸、通用办公软件,以及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速印机、复印机等通用耗材,由综合类供应商直接供货,并按照低于当时当地最低市场零售价的折扣价提供协议供货产品。
(四)由中标生产厂家推荐的协议供货商供货的范围
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及其耗材、多功能一体机(含配件、耗材)、速印机(含配件、耗材)、投影机(含配件、耗材)、复印机(含配件、耗材)、数码摄像机(含配件)、数码照相机(含配件)、UPS电源、家用空调、汽车。
(五)中标厂家名单详见附件
(六)凡纳入2008-2009年度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及服务均执行协议供货制度,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只受理协议供货范围以外批量标准以上的采购事项。
(七)2008-2009年度协议供货的中标产品最高限价、折扣及其他信息、厂商推荐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名单、综合类供应商名单,我厅将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网址为:www.ccgp-hunan.gov.cn)协议供货栏目中公布。
因工作需要新增的协议供货品目,我厅将及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栏目中公布,

二、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两年。各单位在有效期内按照协议供货制度要求实施采购。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将按协议供货承诺书的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三、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1、上网查询协议供货产品信息。
2、协议供货项目申报。
所有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单独采购批量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配件、耗材、文印用纸可不办理申报,但应按照协议供货要求采购),均应进行项目申报。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实行网上申报,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采用书面申报。由不同供应商供货的货物应分别申报。
3、询价。采购单位应在列入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产品中自行选购,并在公布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选择一家或多家协议供货商,在采购品目的最高限价之下,与之进行协商谈判,确认采购品目在当地当时的最低价格,并在协商价的基础上,按照优惠率或折扣计算政府采购合同价。
政府采购最高限价是指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货产品在湖南地区的最低销售价;
政府采购合同价=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最低价格×折扣;
或政府采购合同价=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最低价格×(1-优惠率);
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最低价格≦政府采购最高限价;
4、与协议供货代理商签订合同
(1)采购单位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的《湖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直接与中标厂商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签订合同。采购单位没有提供经省政府采购办批复的《湖南省政府采购计划表》,协议供货代理商有权拒绝按照协议供货价供货。
(2)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应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编号,否则我厅将不予支付合同款项。
(3)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可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下载。
(4)协议供货合同分别由采购单位、协议供货代理商和我厅政府采购办、省直政府采购中心留存。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协议供货代理商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传电子文档合同,并将纸质合同副本分别送交省政府采购办、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5、供货与验收。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按合同要求供货与验收。采购单位应在收到货物后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填写《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同时,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一联交省政府采购办。
《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格式文件可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下载。
6、支付资金。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付款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拖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直接支付程序办理。同时,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一联交省政府采购办。

四、协议供货的管理
1、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供货范围办理采购计划的申报,采购单位未办理协议供货计划申报,而直接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我厅将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2、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核对协议供货代理商的资质及协议供货范围,不得与非协议供货代理商签订合同,也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设备及非中标机型。
3、采购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履行承诺书和采购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对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不认真履行协议供货承诺书的承诺或履行合同要求的,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4、采购单位要注意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5、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协议供货的数据统计工作,并按季汇总上报省政府采购办。各协议供货代理商的供货量定期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6、协议供货商的管理
(1)中标协议供货厂商推荐合格的代理商提供协议供货服务,并应加强对代理商的管理,监督代理商严格按照谈判响应文件的承诺提供协议供货产品及服务,并确保协议供货价格为当地的最低销售价格。
(2)中标协议供货厂商及协议供货代理商必须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登记注册成为会员。
(3)中标厂商应及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产品信息、折扣、政府采购最高限价,当中标产品发生变更时,应及变更信息。
(4)所有协议供货代理商均应及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录入协议供货合同信息。

五、违规处理
1、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采购单位,我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通报。
2、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标厂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我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承诺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协议供货商资格,禁止参加下一年度的协议供货采购活动、予以通报并上网公示。
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协议供货采购活动,并及时向我厅反映实际运作中发现的问题,促进协议供货制度的不断完善。

附件:2008-2009年度协议供货中标厂商名单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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