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关于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试点通知
鄂发改法规[2008]49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综合招投标中心、大中型企业:
根据国家九部委《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发改法规﹝2007﹞34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标准文件》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标准文件》施行的重要性,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标准文件》于2008年5月1日起试行,标志着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已经从单纯依靠法律制度深化到结合项目管理实际和操作规程进行科学管理,这对于进一步统一施工招标投标规则、提高招标文件质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参与试点项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分工合作搞好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和协调全省贯彻实施工作,省招标局具体贯彻实施《标准文件》,协助做好试点项目的选取、督促指导、情况跟踪和意见反馈等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特点做好试点项目的选取,负责标准文件专用条款的编制,妥善解决本行业试点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招标办及综合招投标中心负责对进入平台操作的试点项目,必须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范运作、严格监管;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的试点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做到三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按《标准文件》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评、定标等活动,同时,要做好试点项目工作的总结,为全面推行《标准文件》奠定扎实基础。
三、抓紧落实试点项目
1、试点项目的选取工作。根据“选择一定数量的建设周期较长、施工工艺要求高、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试点,具体数量由各单位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湖北省内试点项目选择如下:工程类:交通工程试点项目2个(具体项目由省交通厅选取);
建设工程试点项目2个(具体项目由省建设厅选取);
水利工程试点项目2个(具体项目由省水利厅选取);行业主管部门将试点项目选取确认后,于2008年6月30日 前报省发改委政策法规处和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指导协调处备案。
2、试点项目的督促指导。根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306号令)的要求,各级招标办、综合招投标中心、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标准文件的试点工作和试点项目进行严格督促指导,分级管理,做好记录,使用好标准文件的配套文本,与行业的专用文本及《标准文件使用指南》,向试点项目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3、试点项目的情况跟踪和意见反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每个试点项目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该项目的情况跟踪、指导协调、意见反馈和情况总结,所有试点项目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操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试点项目负责人按月向省发改委和省招标局提供书面进展情况报告。同时,按规定每三个月由省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法规司(《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
在《标准文件》试点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疑问或需要解释的问题,请与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指导协调处联系。
(联系人:余 寅 联系电话:027-87838505)
二○○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