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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8-13 17:12:00 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
  
  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小汽车: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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